#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第二,他方受有损失。这是指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他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八十八条对得利人的返还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1)善意得利人: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恶意得利人: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第三人: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利、使他方利益受损这两点的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应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而有关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难点问题,集中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一点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作为一个消极事实,其是否可以定性为请求权发生要件。
关于这一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判长卢颖认为: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对其有利的权利发生要件负有证明责任。因此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所以我们如果遇到此类型的案件,作为不当得利的债权人,还是要将四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据都准备充分,并且要注意不属于“除外”情形。
不当得利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作者:殷郁兰来源:昶兴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