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飞线充电”的现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主要是指部分民众私拉电线为自己的电动车(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小区楼道里、公共门厅内、低层储物间、沿街商铺外、甚至是多层建筑中“飞线直下三千尺”等惊险的场景中。也许是出于方便、也许是迫于无奈,但这样的行为不仅对行为人本身而言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同时也对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不小的妨害,因此它可能涉及到如电力、消防、城管、公安等多部门的行政监管领域。本文尝试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行为的监管视角,分析该行为可能违反的不同部门的管理规范。
涉及电力部门的监管范围
“飞线充电”其实包含“飞线”和“充电”两个操作。对于其中“飞线”也就是私拉电线的行为,由于具有临时性,往往由非专业人士操作,“飞”的通常是裸线,既无固定措施也没有加装防护设施。电线在裸露、悬空状态下极易与墙体发生摩擦,从而导致线体磨损引发漏电事故,且容易引起短路、引发火灾,因此对供电、用电秩序和安全都有可能产生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因此,若行为人私拉电线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电力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消防部门的监管范围
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主要存在两方面可能涉及到消防部门监管范围的问题:1.电器产品的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2.电动车充电时停放的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因此,若行为人私拉电线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规定,消防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因此,若行为人在充电时将电动车停放在上述禁止停放的区域,消防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涉及城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飞线充电”行为人多从室内通过窗户、阳台或大门等处将电线接到公共区域或室外对电动车进行充电,若上述行为发生在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中的,则可能涉及到城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因此,若行为人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有碍市容,城管部门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涉及公安部门的监管范围
除了上述三部门的管理规范之外,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范畴。因为行为人安装、使用电网若不符合安全规定,妨害公共安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公安部门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若因“飞线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还有可能触及《刑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各相关部门法的检索、梳理,归纳出“飞线充电”行为中可能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及相应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不少省、市还针对违反安全规范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进行了地方性的专项规定,如北京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依据和处理标准。实践中,同样是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因其实施的地点、具体情形等不同,可能同时违反多个部门的管理规范,也可能只是在其中一、两个部门的规定中构成违法,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但总体而言,看似日常的“飞线充电”行为其实是布满了安全和法律的“高压线”的。因此,对于广大的电动车用户而言,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不要贪图一时之便漠视自身的安全和法律禁令。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看到,“飞线充电”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电动车用户们对充电有着天然的刚需,而当其所处之地客观上没有完全满足条件的充电场所和设施时,只能无奈选择私拉电线以解决需求。因此,从社会管理的层面上说,若要彻底杜绝群众的不规范充电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公共利益、守卫公共安全,还应加快推动电动车公共停放点及充电设施的建设步伐,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携手、疏堵结合,从源头上解决“飞线充电”产生的根由。
“飞线充电”违法了吗?各部门法这样看
作者:王菁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前言 “飞线充电”的现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主要是指部分民众私拉电线为自己的电动车(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