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
一、“值班”不同于“加班”,依据值班事实主张加班费,无法获得支持
2010年10月小赵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公司还安排小赵每月二次夜班。2016年10月小赵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审理后发现,公司虽安排小赵每月二次夜班,但公司提供有夜班值班室,值班室内设有床铺,夜班内容为接听电话,应对突发情况,且公司已经在每月工资中支付了值班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的夜班属于“值班”性质,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小赵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二、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011年11月小叶入职某商场,担任售货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八小时工作制。2015年10月小叶离职,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商场支付平日延时加班费3万元。诉讼中,小叶主张,工作期间每天下班后都要进行盘点,时间通常在一小时以上,但商场一直未支付加班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场主张虽存在盘点工作,但盘点是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商场并没有安排小叶加班。再经过询问,小叶表示除了家人的证人证言、上下班打车记录外,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商场曾安排加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叶未举证证明在职期间存有加班,故判决驳回了小叶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未完待续!)
搞懂加班费,让你老板没辙!(上)
作者:徐振辉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 一、“值班”不同于“加班”,依据值班事实主张加班费,无法获得支持 2010年10月小赵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