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述
2017年4月1日,夏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夏某在A公司营销事业部从事总经理职务,工作地点在扬州。
同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夏某任职期间及自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组织;
若由于A公司原因导致其未向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达三个月或以上,夏某有权立即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在协议解除后夏某有权拒绝履行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8年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支付夏某竞业限制补偿金7655元,2018年4月后每月支付夏某竞业限制补偿金3985元。
后因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夏某诉至法院,诉请判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夏某不具有约束力。
夏某认为A公司每月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国家法律和江苏省地方法规的规定。
A公司认为A公司注册在上海,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月工资的20%,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上海地方法规的规定。
二 法院意见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A公司每月支付夏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一直未达到夏某工资的20%,夏某以行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拒绝履行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违反A公司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同时夏某的工作地点在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A公司向夏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基础应为夏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夏某所主张的工资数额包括了A公司向其支付的月工资和提成奖金以及……因此,A公司实际每月向夏某支付的补偿金并未达到夏某的月平均工资的20%,且其标准也不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三 律师说法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可知,尽管该基金公司与员工夏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来约束曾经担任总经理的夏某受聘于与基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组织,但是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最终并未让基金公司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此外,地方省市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基金公司需按双方约定或在未约定情况下,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要求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免出现上述案件中基金公司由于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造成夏某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就已履行部分要求基金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判决的情况。
法律规定
目前金融投资行业设置竞业限制的并不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基金经理跳槽或自立门户的情况,为避免同业竞争,从基金公司角度考虑,对基金从业人员设置一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存在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意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和明确的合同约定,这类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案例启示
基金公司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目的正当。
基金公司应以存在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只有存在上述正当的合法权益时,基金公司才可以与基金从业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不然会直接损害基金从业人员的就业自主权。
2. 范围、地域的限制。
基金公司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3. 义务承担主体限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基金公司设置竞业限制的义务则主要是基金从业人员,尤其是知悉基金公司商业机密的基金从业人员,包括基金的投资决策、建模、投资人信息等。
4. 竞业期限合理。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等情况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离职后一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一定时间内将无法在原来熟悉行业内获得收入,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或赋闲在家,或转行。
以案说法:如何完善基金从业人员的竞业限制条款
作者:侯美松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一 案情简述 2017年4月1日,夏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夏某在A公司营销事业部从事总经理职务,工作地点在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