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系矿业公司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之一,在矿业权出让、转让、作业过程中,需要时刻予以预防和管理。本文将从越界开采的侵害类型入手,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进行分析和探究,并针对性的提出实用的矿业公司合规建议。
01 越界开采的权利侵害类型
《高法解释》第二十条就越界勘查开采尤其是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越界开采是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他人或者国家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行为。
按照进入矿区的范围,越界开采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越界进入矿业空白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其侵害的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在权利的行使方面,国家并不直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而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矿产资源上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赋予市场主体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勘查、开采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因此,对于超出勘查、开采范围进入国家尚未出让的矿业权空白区进行勘查、开采的,则构成对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侵害。
二是越界进入他人探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其侵害的是他人的探矿权,同时侵害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三是越界进入他人采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其既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又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采矿权。
02 越界开采的救济途径
(一)越界开采的责任承担
不同类型的越界开采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形态,具体分析如下:
1、若越界进入矿业空白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越界开采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必要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
2、若越界进入他人勘查作业区开采矿产资源、妨碍探矿权人正常勘查的,探矿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还可以请求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勘查成本增加等经济损失,但无权要求越界开采人赔偿基于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发生的经济损失。
3、若越界进入他人采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则采矿权人可以请求越界开采人承担以下责任:第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第二,赔偿越界开采导致的矿产品损失;第三,赔偿越界开采导致的开采成本的增加。
(二)寻求救济的途径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受计划经济年代矿业权无偿取得、矿产资源无偿开采,尤其是以国营矿山为采矿权主体立法背景的影响,以及行政司法手段的高效和人们对行政行为的惯性依赖等因素作用,实践中发生矿业权争议以及越界开采等纠纷后,行政机关往往直接介入处理,当事人也习惯于直接诉诸政府部门进行行政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但由于传统的行政管控手段相对单一,难以有效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又因缺少对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规范标准而使行政执法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不佳。针对这一情况,《高法解释》第二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因他人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返还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收益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将矿业权视为用益物权,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物权性质即具有相应的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的前提下,从司法救济的角度明确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途径。具体而言,在发生民事权利争议或者他人妨害权利人行使矿业权时,权利人既可以与侵权人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03 针对矿产能源行业的合规建议
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是矿产能源行业面临的最为严厉且高发的合规风险之一,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且多会出现法律责任竞合,矿产能源行业务必予以关注和防范,具体建议如下:
1、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载明的矿种进行开采,及时根据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坐标对矿区范围进行立桩明确,开采深度和高度亦需要时刻关注,尽量将具体的责任通过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到直接责任人员。
2、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全部的延续材料。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予以延续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本公司越界到相邻矿区时,务必立即停止开采作业,与相邻矿区协商处理。发现相邻矿区越界到本公司矿区时,务必及时函告侵权人或政府主管部门,并做好收集、固定相邻矿区越界的证据,以便后续能有效维权。
4、在实践中,矿业权有可能出现重叠。矿业权重叠是指同一矿区平面范围内立体投影下存在不同种类的矿产,基于这些不同种类矿产形成各自独立的矿业权,比较常见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矿种在不同资源层的重叠现象。因此,在存在矿业权重叠时,矿业权人更需要矿业权出让或转让机关明确具体的矿区范围,并时刻监测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以及高度,以免构成越界开采。
5、在受让矿业权时,务必自行进行或委托引三方机构就出让方或转让方矿区是否存在越界行为作出充分的陈述和保证,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以免受让矿业权后发现越界问题,从而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矿山越界开采之责任承担
作者:陈渊 高诗渊 杨景媛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系矿业公司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之一,在矿业权出让、转让、作业过程中,需要时刻予以预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