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辖区法院在线诉讼操作指南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4日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4日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国法院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据此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点方案》、《实施办法》首次就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出明确法律指导与规定,明确了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前,在线诉讼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尚不成熟,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在线诉讼也是相对陌生的诉讼方式,为便于大家尽快熟悉在线诉讼系统,打消诉讼当事人的顾虑,笔者在此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汇总。
(一)什么情况下案件不能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
1、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2、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3、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4、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二)能否拒绝在线庭审?如果拒绝会否有不利后果?
当事人可以拒绝在线庭审,法院不得强制进行远程庭审活动。
《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推广和规范在线庭审时,应当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等因素,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可以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
根据《通知》的规定,除问题1中不能采取在线庭审的情况外,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四)如何完成身份验证?
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真实是保证在线庭审合法开展的前提条件。在进入在线诉讼相关网站或程序时,诉讼参与人应当以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登录。
《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例如人脸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五)如何保证在线庭审内容事后可查证真实有效?
在线庭审中,应当对庭审过程录音录像,以保证其内容事后能够允许相关人进行查证,保证庭审内容和结果真实有效。
确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通知》要求在线庭审也应当按照该规定对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
(六)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如何?
在线庭审与传统的线下庭审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庭审过程中,程序严格遵守传统庭审的规定,同时结合在线庭审特有的特点,对相关规定进行变通应用。
《通知》规定,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允许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人民法院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属于被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作,其中包括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电子送达。
(七)如何保证在线庭审法庭秩序?
庭审参与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根据法官的指导着装、参与庭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也不得干扰在线庭审的正常进行。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2月3日,陕西高院向各中、基层法院下发《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知中提到确保当事人可以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陕西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热线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活动,确保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各类诉状、申请、材料得到及时受理和回复。
笔者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法院各类诉讼平台,对在线诉讼业务查询、办理、云庭审等程序整理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
(http://ssfw.court.gov.cn/ssfww)
01案件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其中陕西省的相关案件由第六巡回法庭受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适用于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02 使用指南
律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后,可根据案件需要点击相应内容,随后登陆系统,进行相应诉讼活动。


2、陕西移动微法院
01 案件适用范围
由于该小程序属于中国移动微法院项下的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使用该小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立案时,可根据案件管辖权的具体情况选择立案法院。在选择立案法院时,可选择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
若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可在微信搜索框内输入“最高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点击进入小程序,完成登陆认证,后续操作同“陕西移动微法院”。
02 使用指南
2.1 进入微信,在搜索框内输入“陕西移动微法院”,点击搜索结果进入陕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为便于大家添加,下附陕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二维码。
进入小程序后,完成登陆认证。

2.2 进入移动微法院主界面。

2.3 目前陕西移动微法院只能进行审判立案,尚不可以执行案件立案。律师通过点击主界面的【我要立案】—【审判立案】—【审判立案申请】—【同意并上传立案材料】—将相关立案材料上传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



2.4 立案成功后,可在陕西移动微法院主界面的【我的案件】查询相关案件。

2.5 首次点击进入案件时,需要填写送达地址,以便后续对诉讼文书进行线下送达。随后进入案件线上操作界面。

2.6 案件操作界面下方【案件详情】中可显示案件和案件主体基本信息。

2.7 案件操作平台下方【提交申请】,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交(以财产保全为例)。



2.8 案件操作界面下方【提交证据】,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交。证据上传后,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掌上法庭界面查看对方提交证据,并点击【质证】,对相关证据发表文字或图片质证。



2.9 案件操作界面下方【联系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与法官进行私下联系,请求法官安排调解等。

2.10 案件操作界面下方【微信交费】,可以进行远程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2.11 案件操作界面下方【移动庭审】,通过身份认证后进入在线庭审界面。可以帮助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参与远程庭审,避免疫情期间人群聚集。在防控防疫的同时,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注意:
1、完成立案后,应与具体法官进行联系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再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案件材料。
2、仅从操作界面上来看,陕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只能够进行审判立案,不能够实现执行立案。
3、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sxgaofa.cn/web/index)
01 案件适用范围
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适用于属于陕西省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陕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02 使用指南
2.1 律师使用
2.1.1 律师进入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后,可根据案件需要点击“律师诉讼服务平台”,随后通过律师账号登陆系统,进入律师操作页面。



2.1.2 律师通过点击【网上立案】进入立案流程界面,点击【创建网上立案】/【我要立案】开始立案流程,阅读《网上立案告知书》并点击【阅读并同意】后,开始填写立案相关材料信息(依次完成1.选择类型、2.填写立案信息、3.选择法院、4.上传诉讼材料、5.实名认证、6.预览和提交、7.提交成功)。







2.1.3 律师可根据案件不同需要,点击操作界面左侧对应选项。

2.2 当事人使用
2.2.1 当事人进入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后,可根据案件需要点击【预约立案】进入当事人登陆界面,若为新用户则通过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注册,登陆进入当事人操作页面。




2.2.2 通过点击【网上立案】进入立案流程界面,点击【创建网上立案】/【我要立案】开始立案流程,阅读《网上立案告知书》并点击【阅读并同意】后,开始填写立案相关材料信息(依次完成1.选择类型、2.填写立案信息、3.选择法院、4.上传诉讼材料、5.实名认证、6.预览和提交、7.提交成功)。





2.2.3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点击操作界面左侧对应选项。

*注意:
1、律师只能够针对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非诉执行)、执行(首次/恢复)进行立案;当事人能够针对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非诉执行)、刑事(一审)、执行(首次/恢复)进行立案。
2、仅从操作界面上来看,律师能够通过该系统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而当事人无此选项。
3、仅从新用户注册界面来看,当事人在进行用户注册时,只能为自然人,不得以公司法人身份进行注册。但是根据笔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热线的咨询,自然人注册进入立案界面填写当事人信息时,可点选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并填写相关组织信息。
4、完成立案后,应与具体法官进行联系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再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案件材料。
5、根据笔者的咨询,疫情前已经完成立案、疫情期间在诉讼服务网或陕西移动微法院完成的立案,能否相互关联的问题,由于在线诉讼尚不完善,现在正在调试,故对此问题尚不能明确答复。
从笔者的目前尝试来看,由于疫情发生前辖区内在线诉讼系统实际使用率较低,很多在线诉讼功能还不是很完善,现无明确操作流程指南,在线诉讼平台的具体操作须在立案后与具体法官沟通,由法官具体安排指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上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均需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陕西辖区内各级法院将会陆续出台更加完善合理的在线诉讼服务系统,将更好的从司法层面推进新冠病毒防疫工作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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