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8月26日新闻报道,永州市公安局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公安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在该案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胡林同学的行为,是“防卫”还是“扭送”,还是既是“防卫”也是“扭送”?
我自己的观点倾向于后者,即本案胡林同学的行为,既属于“防卫”,也属于“扭送”,“防卫”和“扭送”有时候是很难进行割裂的,“防卫”的目的往往在于制止侵害并实现扭送,而“扭送”往往又会通过“防卫”的行为来进行。
一、是否系事后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认为,本案中男学生的反击发生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按照刑法理论,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后才进行的反击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甚至可能不被认为是“防卫行为”。
我自己的观点可能与罗翔老师有所出入。我并不是说罗翔老师说的是错的,而是想对我自己的观点作一点论述。
“是否系事后防卫”的关键在于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都不应忘记2018年在互联网上掀起舆情热潮的“龙哥案”。
之所以提及这个案子,是因为这个案子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之一)确立了一个规则,那就是“办案机关应当如何判定‘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
在于海明案(即昆山龙哥案)中,检察院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在于海明案件中,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某从汽车旁边跑开后,于海明也未再追击。因此,在于海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刘某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回到本案中,行为人雷某某多次在现场猥亵女性,存在继续进行猥亵行为的可能。根据被害人陈述及监控录像显示,行为人在此前也采取过相似手段对过往女性路人进行猥亵,因此存在继续逗留现场寻找下个作案目标或对被害人重复进行作案的可能。
此外,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雷某某在对被害人采取猥亵行为后,被害人李某告知身旁男同学,男同学立即追向雷某某,雷某某在逃离现场的路上被胡林同学截住,其并未脱离现场,因此侵害行为不应认定为已经结束。因此,从”防卫“的角度来讲,不应当认定为“事后防卫”。
二、市民有无权利在‘扭送’中采取暴力
“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这里的“扭送”应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采取约束性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然而,除了“正当防卫”外,我国法律似乎并没有赋予人民群众直接对侵害人实施暴力的权利——且不说暂不确定人民群众有无此项权利,即便是被法律赋予公权力,可以依法使用暴力的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拿捏不准“暴力的限度”而陷入被动状态。
在研究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凭空猜测,首先要做的便是查找过往的案例,了解过去司法机关对存疑问题的态度。对于我们讨论“市民是否有权在扭送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一问题,翻阅过往的一些判决书,我们不难发现,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司法机关所持的态度各有不同。
广东省某法院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市民发现两名小偷盗窃手机,小偷骑着摩托车离开,市民打电话报警,在公安民警的指示下采取秘密跟踪措施。小偷发现有人跟踪,加速驾车逃离现场,两车在路上发生追尾,小偷摔下摩托车以致受伤,市民手持方向盘锁下车制服小偷后报警通知公安民警。两日后,其中一名小偷因失血过多及其他损伤而被宣告临床性死亡。
然而,广东省内的另外一个法院在审理某个案件时,却对“扭送是否可以采取必要的暴力”一问题,有着不同的审判观点。
除此之外,四川省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侵权纠纷的时候,也曾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见义勇为造成侵害者人身受损”作合法性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态度。只是我认为,无论司法对此抱有怎样的态度,认为应该把握怎样的审判尺度,都应当考虑到判决结果对后世的影响。
如果我们给见义勇为者施加较为严苛的法律义务,使得见义勇为者在实施义举之时总是处于“违法犯罪的边缘”,那么我们再次遭遇犯罪行为的时候,还会不会有人挺身而出,制止犯罪呢?
值得细品的一点是,永州市公安局所发布的公告在提及本案时,用了“重新调查”一词。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用“侦查”一词,只有有关部门办理职务犯罪、违法或违规案件才会使用“调查”一词。因此,无论这里的“调查”是巧合还是有心之作,本案贸然作出拘留决定的有关人员,恐怕都难免来自内部的问责。
湖南永州阻击猥亵一案:见义勇为的“困局”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环球网8月26日新闻报道,永州市公安局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公安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