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何为众筹? 众筹意为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等项目发起人在通过众筹平台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出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帮助。

何为众筹?
众筹意为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等项目发起人在通过众筹平台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出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帮助。即“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
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属于涉众型犯罪。
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征:一、非法性,即未经有权机关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根据集资的类型不同,集资活动分别需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关的批准,非法集资则未经上述任何有权机关批准。二、社会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还本付息。四、公开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筹集资金。所谓社会不特定对象,是指对吸收筹集资金的对象没有限制,行为人欢迎来自任何自然人和单位的资金。
二者的区别!
从非法集资的四个主要特征来看,众筹融资的形式似乎符合上述特征,但是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关于非法性
一般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主要针对的是公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主要对应的是私权利。非法集资必须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理念,即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对于社会个人而言,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如果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要求个人所有的活动都必须经过国家授权,那么便压缩了人们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扩张了公权力的范围。这与罪行法定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而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只需要明确列出侵害法益的行为即可,并且适时的根据现实需求进行调整,这将增强立法、司法科学性的同时,也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据此,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其出现之时,并没有与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行众筹。
在此情况下,众筹作为一种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形式,只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那么在私权的领域内就可以被人们进行自由的选择。
二、关于公开性
在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了认定,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非法集资宣传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的,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所列举的方式——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这些方式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是使用的主体将这些工具涂上了价值色彩,进行的宣传带有目的性和倾向性,以获得他人投资为主要目标,并且为了达到此目标,不惜采取就长避短、刻意隐瞒甚至是虚假宣传等手段。
众筹天生就带有公开属性,这是因为众筹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这是众筹与非法集资较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但我们要明确的认识到,众筹虽然是在平台上进行发布,但不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多是被动地等待他人进行了解,进而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其中,进行投资。因此,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的内涵是不同的。
三、关于利诱性
非法集资强调的是回报的经济性,即行为人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经济回报,回报的方式以资金为主,同时包括实物等,作为投资者,以获取利息或者较高的经济回报为主要目的,并且这里的利息绝大多数高于银行的同期利息,所承诺的回报也较为可观,这也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主要原因。
众筹则不同,比如股权众筹的项目若成功,通常是有较高的回报,但其风险也是很高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时,众筹平台会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投资的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投资风险教育,并且不对投资人进行劝诱,确保投资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和喜好,自由进行投资。此外众筹是集众人之力共同经营项目,共享项目的收益,共担项目的损失。这与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纯利诱性是不同的。因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强调承诺回报——只要出资,通过出资行为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四、关于社会性
《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何为不特定对象?即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关系)的人或单位;单位内部集资,若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为不特定的;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要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根据众筹的类型不同,我们分别来看:现在进行的股权众筹都会通过一定的方法,如会员制等,将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将人数都限定在200人以内。而债券众筹、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并未局限于亲友,单位内部或者进行一定的限定,因而具有社会性。虽具有社会性,但由于其缺乏另外三大特性,故与非法集资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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