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者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提出仲裁请求的相关问题。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是《新规则》的新增条文,其设置目的是,在一个已经依据仲裁规则开启的仲裁程序中,为仲裁程序中的任何当事人——无论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亦或“被追加的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提供规则依据,明确相关的程序安排事宜,从而尽可能便捷高效地解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一款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适用条件和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适用条件包括:(1)案件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或者存在被追加的当事人。简单从数量上看,就是仲裁程序中至少有三个或以上的当事人。(2)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这一点使得该条文在效率利益与程序正当性之间尽量取得一种平衡。同样,在基于多份仲裁协议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多方当事人之间基于部分仲裁协议相互提出仲裁请求的,也视为满足相同仲裁协议的要求,这一点与“追加当事人”条款在适用条件上的理解是一致的(详见《新规则》释义第十三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需要得到受理才能进入到仲裁审理程序,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根据仲裁程序阶段不同而不同,仲裁庭组成之前,由北仲行使决定权。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行使决定权。规则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北仲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的考虑因素,主要原因在于实践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接受多方当事人之间互提请求能否必然落实程序效率的追求,有时还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所以把裁量权留给机构和仲裁庭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更为适宜。
第二款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的规则依据,也就是说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程序,也要遵循规则相应的规定,例如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要规范、明确、具体等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事人的身份和称谓,无论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亦或“被追加的当事人”,都是在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时确定的,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或称谓并不发生变化,申请人还是申请人,被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还是“被追加的当事人”。明确这一点,可以避免多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提出仲裁请求后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和程序的混乱。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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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十四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