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将厨房改公卫,正对楼下厨房,合法吗?判决来了

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日解答 楼上住户将厨房改成公卫,正对楼下厨房,请问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自己的房子,真的想怎样就怎样吗? 案情简介 2014年,刘某装修房屋并入住。

今日解答
楼上住户将厨房改成公卫,正对楼下厨房,请问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自己的房子,真的想怎样就怎样吗?
案情简介
2014年,刘某装修房屋并入住。装修时,刘某改变房屋原户型,将客厅的公卫拆除,拓宽客厅面积,又将厨房改为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
2016年,李某购买刘某楼下的房屋,装修后于2019年入住。装修中,李某发现有一根管道从楼上的401房穿透楼板、进入其厨房顶部区域,并一路拐入其主卫卫生间后接入卫生间主管完成排水。入住后,李某在厨房做饭时经常听见该管道的排水声音,内心十分膈应。李某于是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将改为公卫的厨房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城乡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时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不应将卫生间设置在下层厨房的上方。刘某将厨房改造成公共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亦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对其居住生活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刘某应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虽然楼上住户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楼上住户将厨房改成公卫,针对楼下厨房的行为,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中关于“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的规定。厨房与卫生间有明确的功能区分,对其建造也具有一定的标准,该规范虽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条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和居住习惯,且楼上住户的行为已经给楼下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直接影响到了楼下住户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有违公序良俗。所谓的“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包括当地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行业惯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第2款确立的是有关背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宣告合同无效。但在考查合同无效时,应当先考察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只有在不存在强制性规范时,才能使用背俗无效的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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