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解雇凌玲,法律是否允许唐晶如此任性?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最近,热剧《我的前半生》深受追剧一族的青睐,闲暇中我也不时地瞥几眼。记得第38集有个情节,唐晶加盟辰星后,上任第一件事情就是解雇凌玲,其言语铿锵有力,毫不拖泥带水,霸气十足,令观众拍手称快。

最近,热剧《我的前半生》深受追剧一族的青睐,闲暇中我也不时地瞥几眼。记得第38集有个情节,唐晶加盟辰星后,上任第一件事情就是解雇凌玲,其言语铿锵有力,毫不拖泥带水,霸气十足,令观众拍手称快。
作为律师,出于时刻为客户着想的职业惯性,一直在思忖唐晶如此任性地解雇凌玲,辰星公司将会面临什么样的的法律风险。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做任何事情都应师出有名,相信在商场和职场打拼多年的唐晶也深知这个道理,于是她当众宣示了凌玲被解雇的原因:造谣生事、挑拨离间。联系上下剧情可知,唐晶意指凌玲在公司里造罗子君和贺涵的谣,挑拨唐晶和贺涵的关系;抽象地说,就是在员工与领导、领导与领导之间进行造谣生事、挑拨离间;如果再用法律用语翻译一下,可以勉强解释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为什么说“勉强”呢?因为在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法定情形中,唐晶解雇凌玲,只能勉强套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情形。那么,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哪些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凌玲也算是个老员工,被解雇前也不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被解雇以后故意泄露商业机密那是后话),凌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会有欺诈、威胁的行为,辰星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其运营也不会出现困难,可见,也只有第三项能勉强与凌玲被解雇的原因有些联系。
但是,分析至此,解雇凌玲,仍然缺少强有力的依据。想砸掉一个人饭碗,必须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
那我们继续分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
首先,用人单位得有个规章制度。出于对唐晶的同情,我们假设辰星公司的员工守则中有这么一句:“员工要慎于言而敏于行,不得造谣生事、挑拨离间。”这样,基本的硬件条件就有了。
其次,规章制度得有效力。公司虽有明文规定,但不等于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公司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简言之有三个,一是内容合法、合理,二是经过法定程序,三是告知劳动者。其中,法定程序是指修改、制定重大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告知劳动者,一般要将内容进行公示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具体来看,“不得造谣生事、挑拨离间”,并没有违反法律,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内容合法合理。那么,该规定是否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制定?凌玲是否知悉此规定的内容?这些都需要辰星公司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为了进一步抚慰唐晶的受伤心灵,我们再假设辰星公司做足了上述程序工作,接下来的问题是,凌玲的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是否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性?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显然,凌玲的言行影响了公司两位领导——贺涵和唐晶之间的私人关系,不属于这里的“严重性”。
另外,公司正式解除与凌玲的劳动合同前,还应当书面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
按照这个思路分析下来,结论恐怕要让部分观众们失望了。但是,一个负责的律师,不得不提醒辰星公司,那就是,唐晶非法解雇了凌玲。可见,凌玲认为唐晶“公报私仇”也不无道理。
既然事已成定局,辰星公司很可能会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凌玲一旦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她可能提出什么请求呢?
首先,她可能要求辰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公司继续上班。
其次,鉴于她已经和公司两位高管反目,况且还会影响老公陈俊生的发展,她已经没有心情再继续工作,很有可能主张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简单地说,如果凌玲在辰星的工作年限是N年,解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X元,那么凌玲获得的赔偿就是2NX元。当然,还有两个限制:N的最高值为12,X的最高值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值。举例说明,假设凌玲工作了6年3个月,则N=6.5,解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1万(假设低于三倍值),那么辰星公司需要赔偿凌玲2×6.5×1=13万元。这就是唐晶任性解雇凌玲,公司可能要面临的违法成本。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唐晶非常明白解雇凌玲的法律后果,且心里算足了经济账。唐晶加盟辰星,接管凌玲所在的团队以后,需要树立个人权威,还要扫清团队发展的障碍。在唐晶这样雷厉风行的女领导干部眼里,像凌玲这种精于算计,擅于破坏员工大团结的不安定分子,是要处处提防的,与其在将来的工作中牵扯精力与之斗争,不如上任伊始烧把火清理掉这类员工,既惩罚了当事者之前的所作所为,又教育了周围群众,并力争从根本上扼杀团队不良之风,还可以大解心头之气。如果以区区十几万的经济赔偿,换来一个满富正能量、极具战斗力的团队,那也是值了。这也符合唐晶极度理性女强人的性格。当然,这种理性考量的前提是,要计算清楚须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这时候,就需要律师来发挥作用了。
以上就是对唐晶解雇凌玲的法律风险分析,可惜贺涵和唐晶闹掰了,否则也无需律师在这里絮絮叨叨了。当然,观众可能更喜欢唐晶在理性的基础上更加任性,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自己的管理优势,在成就事业的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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