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城阳区一男子在朋友圈无证售卖烟花爆竹被罚2.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59元”登上热搜。年关将至,随着“烟花禁放令”松绑,烟花爆竹的销售风愈加热络。在微信朋友圈、团购群、甚至短视频平台上,经常看见打广告私售烟花爆竹, 然而这种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21年年底、2022年10月至12月,被告张某伙同被告刘某、郭某先后两次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由张某从湖南省某市购进烟花爆竹,后三人将烟花爆竹存放于我市一处租用的仓库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非法销售。
2022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团伙的仓库查获,并现场抓获刘某、郭某。经统计,三人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32.9万余元,仓库内未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价值31万余元。当年12月10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是,这次张某并没有真正悔改。2023年1月,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从湖南省某市购进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我市两处租用的仓库内悄悄进行销售。经统计,张某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7.9万余元,其仓库内未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价值13万余元。经查,张某违法所得金额为4万元,刘某违法所得金额为2万元,郭某违法所得金额为2.15万元。案发后,三人分别将自己的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刘某、郭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刘某、郭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问题分析
(一)烟花爆竹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
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运输的要求非常严格,要有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车辆、办好专门的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量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按照《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不得寄递烟花爆竹。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烟花爆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
(二)卖烟花爆竹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烟火爆竹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先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烟、烟火线、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2.其次是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个人在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涉嫌刑事犯罪。
(四)朋友圈帮转售卖烟花爆竹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帮亲朋好友转发售卖烟花爆竹广告信息,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五)被劣质烟花炸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保障了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并且需要考虑被侵权人自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所规定的为过错相抵规则,被侵权人作为受害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意味着幸福安康。在重大节日及庆典活动应合法购买、妥善存放和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有关活动。
春节临近,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或涉嫌违法!
作者:昌曼来源: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近日,“青岛城阳区一男子在朋友圈无证售卖烟花爆竹被罚2.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59元”登上热搜。年关将至,随着“烟花禁放令”松绑,烟花爆竹的销售风愈加热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