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私家车内窒息,车主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立秋已过处暑将至,孩子们炽热的暑假步入后期,家长们心想终于可以松口气,混世魔王就快回学校接受老师教育了。慢着,这口气先别松,暑假的最后十几天,安全这件大事可不能忘了。

立秋已过处暑将至,孩子们炽热的暑假步入后期,家长们心想终于可以松口气,混世魔王就快回学校接受老师教育了。慢着,这口气先别松,暑假的最后十几天,安全这件大事可不能忘了。
6月22日,广州市两名男孩(年龄分别为五岁和四岁,两人系堂兄弟关系)无故进入停在小区内的私家车内玩耍。车内玩耍过程中,无意触碰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幼不懂得如何解锁,最后因为长时间的高温闷热,导致脱水休克死亡。悲剧发生后,家属悲伤不已,要求车主担责。
车主表示,平常车辆就停在自家小区院内,车辆由于年限已久,近一个月以来经常发生锁车故障,车主本来打算年检的时候去维修,从未想过会发生如此悲剧。而且车主住在四楼,就算小孩发出呼救声,他也无法听见,如此祸事他也不愿意发生。
悲剧已发生,那么我们来分析下谁来为此行为“买单”?
该案件产生的悲剧车主是否需要负责,主要看车主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以上两个法条,该案件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
第一,车主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私家车是否属于经营场所,娱乐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私家车属于个人物品,也非侵权篇规定的娱乐场所、经营场所,即使该车主是车辆的管理者,对该车辆未尽到管理的义务,第三人擅自进私家车的行为并未与车主形成一个监管、照顾的关系亦或是形成一个合同关系,所以车主不构成侵权。车辆属于私人财产,法律并未规定车主在什么时候维修或者一定要去维修车门,车主可以今天去修也可以明天去修,所以车主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换个比方,假设自己的家门忘记锁闭,小偷进屋偷东西,一不小心碰到电闸,电闸因为年久失修漏电,导致小偷触电身亡,那么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不需要担责。因此,涉事车主把车停放在自家院子里但未锁车门的行为,没有过错。前述合法行为与涉事男童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既然车主无法对两小孩的死亡负责,大家都会不甚唏嘘,难道就冤死了么?当今社会都是同情弱者的,既然是在车子上发生的惨事,就是要负一定的责任。从道德上说,让车主适当补偿也未尝不可。
诸如此类的事件,我们除了关注对物主追究责任,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加大对粗心家长的惩罚。两个年幼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或者监护人应该让其在自己的监管下玩耍,小孩出事很大原因是因为家长或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照顾义务。虽然民法典中确定了监护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家长监护是否失职定罪并不明晰。
此外,政府需要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宣传或者公益广告投放,媒体也应该免费地加大这样的公益广告宣传,提醒每一个家长和所有公民,注意儿童独处的安全隐患。否则,悲剧还会上演,亲者只会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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