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对于受害人(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是妥善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而清偿工作中以借款方式约定的利息问题如何处理又成为难点。因此,在目前爆发的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因借款人大多数已资不抵债,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借款利息就成为这类案件面临的棘手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民事退赔清偿程序中的利息处理问题更是成为整个退赔程序能否成功、清偿程序能否妥善处理的核心,对整个案件的恰当处理都极为重要。通常情况下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约定的借款利息都要比银行利率高,且有的远远高于法律所支持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上线。在这种约定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非法集资案件民事清偿程序中的利率问题该如何处理即浮出水面。
鉴于笔者在参与处理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在民事清偿环节均面临借款利息如何处理的问题,且各方所持观点不一,对此笔者特撰本文进行探讨,期望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2010年,甲某以购买煤矿为由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款。直至2013年底案发时,甲某以书写借条、月息2-3分不等的利率先后向300余人借款,涉案金额近亿元。后因甲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定向众多债权人还款而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甲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同时成立债权清偿小组,欲以甲某现有资产清理全部借款债权。经初步核查,如仅偿还本金,则甲某的现有资产尚可以勉强清偿,但如果按约定计算利息,则其资产远无法全部清偿。而众多的债权人的诉求众口不一,因此,案件处理过程中利息的处理对清偿程序的最终结果即显得极为重要。
在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即面临着借款利息应否保护、如何保护以及最终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甲某的资产能够全部偿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使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全部得到清偿,则民事清偿问题解决毫无疑问。但是本案中,甲某的资产已经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对于约定利息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当即显现。因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清偿程序中,对于利息是否应当支持、如何支持,理由如何,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是否支持,如何处理等问题即是利息引发的一系列待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利息应否支持问题的分析
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民事清偿程序中的利息问题的处理,首要问题是该类案件涉及的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如果应当支持,如何支持;如果不支持,理由又如何。就利息的本质而言,其派生于借款协议及借款这一事实。因此,讨论利息是否应支持,应当以利息据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确定。法律支持和保护利息,源于利息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借款协议的有效性。即在一般情况下,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源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如果借贷关系违法而无效,则利息在法律层面的保护可能即会面临障碍。但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协议因违法无效,并不影响无过错一方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在前述分析下,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利息是否应当支持这一问题。
(一)利息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从民法原理来讲,利息属借款而生的孳息,利息与本金在物的分类上属于孳息与原物类型。这种理论上的划分,在于说明孳息出自于原物,但又独立于原物,没有原物,也即当然的没有孳息。从法律关系来讲,借款协议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利息产生的法律上的基础。当然,原物与孳息属相对概念。如果没有孳息,也即无所谓原物,只有产生法定孳息或者天然孳息时,才有与之相对的原物这一概念。因此,于利息而言,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协议属于利息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内通过原物即本金的交付以及协议的利息(孳息)约定,最终形成为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孳息即利息。可见,基础法律关系直接对于其之上派生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产生影响,即借贷协议的内容和效力会对利息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如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此种规定正是前述影响的基本体现。
(二)借贷协议的效力问题分析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其签订借贷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借贷协议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甚至可以扩大到所有的刑事犯罪与民事合同效力关系问题的讨论之中。目前,对于刑事犯罪与民事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行为人构成犯罪,但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属不同法律调整范围,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该种观点认为即就是构成刑事犯罪,仍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1]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犯罪下,其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则基于该行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而无效。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从现有法律规定和一般法律原理来看,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1、认定有效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前述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可以看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而刑事法律调整的内容明显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对刑事的违法也必然是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这也正是对违反刑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所在。因此,如果将实施犯罪行为所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必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
2、认定有效导致刑民法律调整价值之冲突
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虽然属不同的法律规范,但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与民法在调整人的行为、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及实现的法律价值的层面,二者应当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具体就是指刑法所追求的保护社会秩序和主体利益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主体权益在法律价值层面具有同向性。即二者不能产生冲突。另外,刑法的惩戒程度远高于民法,对刑法的违反所造成的损害也严重于民法,这就是违反刑法的惩罚结果远重于民事法律后果的原因所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某个行为违反刑法而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那么在民法上也应当受到否定评价(当然,违反民法承担民事责任不意味一定承担刑事责任,责任问题是法律适用的后果,与刑、民法保护法益一致性的价值趋同性存在区别)。基于这一原因,如果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该行为在民事范围内,也应当产生与刑法否定一致的结果。
3、认定有效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如果认定签订的借款协议仍属有效,根据合同的一般理论,有效就意味着仍需按照有效协议的约定履行。而这类案件往往因行为人资金链锻炼爆发,根本不可能再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此时如果认定合同有效,明显不利于实际清偿问题的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涉及的民事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更符合法律规定及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二)关于利息主张的法律分析
一般的讲,利息是使用出借人资金而由借款人按约定支付的报酬。利息的合法性,需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形成利息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一是利息的约定是否合法。此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直接影响基于利息该种约定的效力及利息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本身。因此,利息的计算、支付,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协议须合法有效,同时关于计算利息的利率约定也必须合法。
其中,作为借款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影响利息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基础法律关系无效,则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所生之利息支付的法律关系也应无效。如果借款协议无效,则关于利息的约定无效,出借人也就不能再向借款人按照利息约定主张利息。当然,不能按照约定主张利息,并不代表权利人不能提出任何主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被确定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并最终确定因无效合同而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签订的民事借款协议因刑事犯罪而应当属于无效协议。无效的借款协议也就当然的不能再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主张履行。债权人自也不能按照协议关于利息约定的内容向债务人主张利息。但不能主张利息,并不妨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相关方提成其他主张。
(三)协议无效的过错及责任分析
通过前述分析,如果借款协议因刑事犯罪而无效,那么债权人不得再依照协议约定主张利息,此时法律也赋予受害人主张损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协议无效后,需要根据协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于借款协议而言,如果借款协议无效,价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自不待言,但对于利息如前述已经不能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此时即涉及出借人利息不能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而根据上述合同法58条的规定,损失的赔偿需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来确定,此时即牵涉借款协议无效下的过错确定及责任划分问题。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民事借款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是因基于非法集资的行为涉嫌犯罪所导致。而这种集资行为,是借款人实施,一般情况下与出借人无关,这就是借款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事处罚的原因所在。因此,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可以归结于借款人的行为因犯罪导致借款协议无效,进而导致出借人无法按照协议享受约定之利息而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对于协议无效的过错,应当归结于借款人单方的原因。
在日常借贷中,作为出借人其基于生活经验向借款人借款,其没有能力和条件对借款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识别。作为普通人的出借人以一般是生活经验也无须核查借款人借款的人数和数额。这样,对于借款人自身行为构成犯罪借款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于出借人来讲,其并无过错。尽管约定的利息可能远远高于正常利率,但这种约定并不会对借款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而仅影响利息本身。
因此,借款协议无效,从无效的原因分析,应当属于借款人自身行为所致。而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将合同无效的过错归责于借款人。基于该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也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
(四)协议无效时损失赔偿的标准确定问题
根据合同法58条的规定,协议无效时过错方应当赔偿他方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借款协议无效情形下的损害赔偿问题该如何处理,也即需要进行讨论。
我们认为,过错一方基于协议无效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可以参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进行确定。原因在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下的损失赔偿即是指无过错方在正常合同履行时可以基于有效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以借款协议为例,如果借款协议有效正常履行,那么合同到期后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利息即是出借人基于有效协议可获得的利益。如果协议无效,出借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支付利息时,其即遭受利益损失。因此,参照利息的约定来计算损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如果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四倍的,应当以四倍为限;如果约定利息低于四倍的,以实际约定计算。
三、关于利息问题的处理
(一)基本类型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对于利息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已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此种情况即指已经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这种已付的利息约定有的在法律承认的四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范围之内,有的则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外。2、原来约定的利息在某个时间段已经转化为本金,并按照利转本后的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且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3、利息未转化为本金,仅是按照约定的本金及利率计算利息,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4、案发时借款期限尚未到期,本金利息均未付。
(二)利息问题的处理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因刑事犯罪导致借款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权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此时利息因为协议的无效而丧失法律支持的基础。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出借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因此,并不妨碍出借人以赔偿损失为由提出相应主张。
在前述讨论下,对于第1种也即已经还本付息的情况,因协议已经在案发时履行完毕,在法律上和实务角度看已无再行追究的必要;对于第2种情况,协议仍未履行完毕,利息已经转化为本金,且重新计算本金的情况,如在能区分转化前后的本金的数额,则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充抵实际借款的数额;如无法区分,则应当按照现实的本金参照约定利率及法定利率确定损失,已支付的抵扣本金;第3种情况及第4种情况均是参照约定利率和法定利率计算损失,已支付的利息充抵本金。
四、结语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利息处理问题是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利息是否支持、如何支持,特别是利息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将直接影响该类案件的民事清偿程序。特别是有些案件数额特别巨大且利率奇高、牵涉复利等问题时,该类案件的处理将更加复杂。
参考文献:
[1]《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在《人民司法》2012年第9期。
《集资贷款篇一》非法集资类案件清偿程序中的利息处理问题研究
作者:韩永安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对于受害人(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是妥善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而清偿工作中以借款方式约定的利息问题如何处理又成为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