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我们该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还记得两年前,被高坠苹果砸伤的广东东莞女婴吗?事发后,她被送往深圳儿童医院治疗但情况一直不容乐观事情牵动着大家的心。而近日高空抛物事件再次发生,近日,深圳连续发生两起高空抛物事件。

还记得两年前,被高坠苹果砸伤的广东东莞女婴吗?事发后,她被送往深圳儿童医院治疗但情况一直不容乐观事情牵动着大家的心。而近日高空抛物事件再次发生,近日,深圳连续发生两起高空抛物事件。南山区华润城润府一期一名约5个月大的婴儿被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龙岗区龙珠花园幼儿园内女童险些被坠落的不锈钢保温杯砸中。目前警方已分别对两起事件开展调查。人在墙下走,祸从天上来!
近日,一起因高空抛物被判刑案件被提上热搜。事情是这样的,江苏无锡市一男子蒋某,因为工作上的不顺,下班回家后为发泄不良情绪,在去年的十一月份先后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万幸的是,这三次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砸坏了楼底下的两辆轿车,共造成2.58万元的损失,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
在第三次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蒋某,归案后,蒋某对自己三次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四月,无锡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蒋某提起公诉,11月22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3年。
事件在网上曝光后,许多网友调侃到:这样就不要工作了,应该顺心了吧!才判3年!!!可想而知广大市民对高空抛物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其实在这之前,已经发生过更为严重的高空抛物事件,听闻让人胆战心惊。
11月10日,厦门发生了一起“天降剪刀”事件。某小区2楼住户张女士告诉记者,楼上住户经常时不时往楼下扔牛奶盒、饮料瓶、果皮、卫生纸、剩饭等。
10月12日下午1时,她在客厅玩游戏,突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响,屋外的露台多了一把红色的剪刀。“这已经是楼上住户第二次往下扔了,上一次扔剪刀的时间是9月9日,扔下来的剪刀比这次的大,万一被砸到,后果不堪设想。说起这些,张女士很是无奈,平时能不出去尽量不出去,做事的话也小心翼翼,就差戴顶头盔了。
合肥市的某小区,一位妈妈抱着4个月大的婴儿在楼下散步,不料空中掉下一块肥皂,正巧砸在了孩子的头部,导致婴儿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因为无法确定肇事者,最终,婴儿的妈妈把小区物业和事发楼栋的29户人家告上了法庭。前不久,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十七万余元,且每户家庭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赔偿款1416.9元。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日常出门就怕人在墙下走,祸从天上来,高空抛物的危害究竟有多大?我们头顶上的安全要如何得到保障?如果你被砸了,又找不到侵权人,要告谁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我们该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这一话题。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2000年5月11日,家住重庆市的郝某在自家楼下被从楼上抛落的一个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不知道这个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一家将“抛烟灰缸嫌疑人”22户邻居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个住户各赔8000多元。该案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
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审判实践中,这样的责任连坐,让一人抛物,全楼买单,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有切实的保护,但是,也可能会牵连一些无辜的居民背锅,居民往往会不愿意履行法院判决,矛盾十分突出。
那民法典颁布之后,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规定有何不同呢?
从民事法律层面上来说,2020年1月1号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87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该条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此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① 《民法典》首先就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拒绝高空抛物明定为一种法律义务,而此前是没有这种专门规定的。不往外扔东西应该是一个常识和基本要求,然而这几年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告诉我们,某些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以及道德水准还真的不能高估。本条的禁止性规定,是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的严厉谴责和禁止。
②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高空抛物应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如果说自己被砸了,可以先找物业,物业应该配合你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调监控,那如果你找物业的时候,他对你爱搭不理,或互相推诿扯皮,这个时候他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因为,之前有些物业企业,在出事之前不注意安全防护,出了事之后就到处甩锅,推卸责任,那现在法律就明确告知了物业要尽到安保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这里也只是要求必要的措施和相应的责任,并没有苛求超过能力范围的安保措施,而且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是全部。这个安保措施可能就包括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巡防检查、设置警示标志、安装监控或防护栏等。
③ 此类侵权责任最重要的一处修改应该是:如果找不到侵权人的,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调查”的表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公安等机关均应及时、缜密的调查取证,尽量查明侵权人。
立法者也明确表示了:“公安等机关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为民服务,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具体的侵权人,尽可能减少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不能推诿扯皮。”
如果公安机关和物业最后实在调查不出来是谁扔的,那也只能是由那些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了,也就是说,所有有可能扔的人你只要不能够自证清白,那就大家一起来补偿。这也是从社会层面追求公平的一种体现。
④ 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日后找到了侵权人,照样可以找他要回这笔不该付的钱,以体现责任自负、社会公平。
对比之前的规定,针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上,《民法典》第1254条综合考虑了受害人和楼上住户的利益,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与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作为前置程序,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强化了公安等机关的事实查明义务,更加明确了过错责任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凸显了规则的正当性。
也就是说,出现高空抛物坠物发生事故的,再也不是一上来就找全楼的人买单,而是要经过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找到最终责任人,相信在物业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找到“幕后凶手”并不是一件难事。在《民法典》的监督指引下,“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形将不再是普遍现象,只会是特殊情况下的个别情形。
而在去年的十一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02 海涵律师建议
作为大楼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对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此前对高空抛物没有物业方责任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认为与己无关,高空抛物发生后常常袖手旁观。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
因此海涵律师建议,物业方除了在发生损害事件后竭尽全力寻找实施高空抛物或坠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人外,更应该加强治理高空抛物的日常工作。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比如,宣传告知,安装摄像头,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可能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另外,还要做好定期巡查检修,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设置警示牌或者隔离带,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在小区橱窗或醒目位置张贴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的宣传标语也是必要的,向居民宣传安全教育,教育居民定期对自家窗台的搁置物、外墙添置物等进行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
由于安装摄像头可能涉及业主的隐私保护,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努力争取小区居民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安装摄像头的相关条款,对于不愿安装摄像头的居民尽量协商,向居民说明其中的法律风险及利害关系。
作为小区业主,我们也要有极强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首先,要对自家设施进行定期排查,确定墙皮、花盆等物不易脱落,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其次,要加强警惕,注意安全标识,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尽量减少外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另外,大家平时在屋檐下行走时一定要时刻提防,许多市民遭遇到类似高空抛物的倒霉事件时,若没有遭受到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往往会选择自己解决或忍气吞声,在此吴律师建议大家,其实这个时候应该及时报警,及时收集证据找到侵权人,而且民法典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调查责任与义务。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谁的责任谁买单,大家都不希望看到侵权者逃避赔偿,无辜者却无奈买单。而仅靠受害人、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去调查可能往往力量有限、能力有限,不仅会导致大量高空抛物侵权人不明的情况发生,而且会导致大量承担补偿责任的人被“连坐”。
因此需要强有力的调查介入,才能及时查明相关事实,让真正的侵权人尽快浮出水面。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权人的概率,《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民法典》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治理高空抛物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比如说,对于刚刚提到的“天降剪刀”事件,厦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人罗经理表示:“小区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都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识,每个楼栋的公告栏、入户门厅、电梯轿厢等区域张贴宣传高空抛物危害的公益广告,工作人员平时还会不定时通过业主微信群和逐户上门劝导广大住户不要从事高空抛物的行为。尽管我们物业想方设法治理高空抛物事件,但效果不理想。”
物业负责人也无奈表示,小区很多楼下住户在伸缩晾衣架上晒的被罩、衣服经常惨遭烟头、痰液、墨水、汤汁等的破坏,楼下住户找物业要求协调,就得走访整个楼栋进行取证,即使找到了高空抛物侵权方,对方要么不承认,要么承认了又不给予赔偿,最后的结果是高空抛物引发的邻里纠纷演变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所以说,治理与预防高空抛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各方配合才行。
2018年3月9日,在莞深交界处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掉落的苹果砸中后致重伤。事后,东莞市公安局查明苹果系楼上小女孩不慎从其家里阳台落下,事发时女孩11周岁,一人在家。事发后,被砸伤的女婴先后七次住院治疗,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共计住院153天。
2020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孩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该院认为,该案案发原因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小星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小星事发时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3栋20楼一住户的玻璃窗坠落,砸中正经过楼下的一名五岁男童。抢救、治疗逾70小时后,6月16日5点12分,男童经抢救无效去世。
6月2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一位妈妈正带着14个月大的儿子在海映山庄小区楼下里纳凉,突然有一棵树的树枝掉落,正砸在孩子头部。孩子被砸伤后便紧急送医。医院诊断孩子为致重型颅脑损伤。经一个月的救治,孩子最终于7月28日去世。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提到对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具有危害性,尤其是楼房往下抛物危害性更大。在较高的楼层上抛下一个不大的物体,如果砸到行人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有时候甚至会危及生命。
在此我们呼吁拒绝高空抛物,防范高空坠物从我做起!
哪怕是一颗小小的鸡蛋从十几层的高楼扔下来都可能会使人脑袋开花,而在屡见不鲜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花盆、杠铃、菜刀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了,预防与治理高空抛物不仅仅是物业或者公安机关的职责,还需要全社会的监督与自觉,所谓的心情不好、宣泄情绪、疏忽大意绝对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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