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明德酒后砸车事件法律分析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根据2月13日“平安北京朝阳”消息以及相关媒体报道,近日,接“朝阳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八里庄附近某路旁踢踹车辆,警方依法进行了调查。

根据2月13日“平安北京朝阳”消息以及相关媒体报道,近日,接“朝阳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八里庄附近某路旁踢踹车辆,警方依法进行了调查。根据报道,该男子正是演员李明德,现因酒后砸车已被北京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针对被砸车主杨某占道停车的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一、事件回顾
1月27日晚9时许,网名为“编导杨洋“的车主接到朝阳区八里庄派出所电话,称其停在路边的车辆被砸。车主赶到派出所后发现,砸车者是演员李明德及其女友。派出所民警表示,经过路人目睹李明德肆意打砸车辆后报警,随后110出警将二人抓获。当时李明德满身酒气,其主动向被砸车主道歉,并承诺会照价赔偿车辆损失,双方在警官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次日,被砸车主将汽车维修清单发给李明德,对方态度却发生了大转变,先是提出给一个月时间凑钱换车,在车主表示只需修好车德情况下,李明德拒绝赔偿,并要求车主与其经纪人对接,随后拉黑了车主微信。
2月13日,“平安北京朝阳”通报,因前车不规范停放影响同行人停车,李某某借着“酒劲”踢车门、抠车标、踹掉反光镜等,升级成砸车毁财违法犯罪行为。嫌疑人李某某(男,28岁)对自己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李明德砸车事件”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故意地非法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得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北京地区标准为5000元以上),该罪的犯罪数额计算以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根据,即仅计算犯罪对象本身的价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事,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行为的“随意性”是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可以总结出,“随意性”包含“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表现形式,主要体现行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随机性,财物毁坏通常不是唯一或主要行为,可能伴随着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vs故意毁坏财物罪
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点在于,行为类型是毁坏公私财物,责任形式都存在主观故意,主体要件具有相同性。
而两罪的区别点在于:
(一)侵害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权,直接针对财物本身的合法占有、使用或收益权;
(二)行为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动机较为丰富,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三)发生场所不同,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为避免其行为受客观因素阻碍,通常会选择较为隐蔽的场所;
(四)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财物毁坏的对象通常具有“不特定性”(如随意破坏路边车辆),行为人对财物本身无特定针对性,更多的是借毁坏财物来挑衅社会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对象针对性,特指针对特定人所有的财物。
李明德砸车事件中,其故意实施踢车门、抠车标、踹掉反光镜等砸车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结果。案涉车损金额达9万余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量刑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李明德砸车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程序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刑事拘留的常规期限通常是37天,在这期限内,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对被拘留者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若其家属未能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将进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在7天内做出决定,如果批准逮捕,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嫌疑人已在看守所拘留的,公安机关会直接将逮捕证移送嫌疑人,逮捕日期以嫌疑人签署的日期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3天拘留,羁押期满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最多为7天,共10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批捕后,公安机关还是会继续侦查,在批捕后的两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个月内做出移送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在10天以内作出决定,则案件将进入法院的审判阶段。
镁光灯照亮的应该是遵纪守法而非冲动失德,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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