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抖音”竟被告上法庭

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期,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寇某十日内连续三日在抖音平台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近期,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寇某十日内连续三日在抖音平台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5日,被告寇某发布一条抖音,配图是原告李某与男同事在食堂吃饭的照片,内容为“女押运员,一个神秘群体,车上吃,车上睡,看透不说透,还是好朋友……”
该抖音引起众多群友恶意讨论,引发李某家庭矛盾。李某认为寇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李某愤而将寇某起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寇某删除抖音短视频公开道歉,赔偿原告李某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寇某为博眼球,利用李某肖像编辑视频,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虽说该视频发布两小时后就已经删除,但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此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视频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无法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费。最终判决寇某十日内连续三日在抖音平台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虽属于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时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或视频构成名誉权侵权,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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