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前世今生”一文,让我们了解了彩礼的历史沿革及变迁,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历史风俗等各有不同,彩礼数额亦有差别。近年来,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不但使得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其形式也日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常规的金银首饰、房屋车辆等贵重财物之外,股权期权等财产性权利也屡见不鲜。高价值、多样化的彩礼在增加嫁娶负担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
“高价彩礼”无疑是社会的一大痛点,自2019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专门提出要对高额彩礼进行整治,移风易俗。但是在应对彩礼问题的制度供给层面,原《婚姻法》和《民法典》均较为笼统。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所沿袭,但是相对笼统的规定很难应对诸如闪婚、闪离、相亲陷阱等多样而复杂的民间纠纷。
日渐纷杂的彩礼纠纷促使了新规的出台,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彩礼纠纷司法实践的普遍问题
《民法典》对彩礼制度做出了规定,彰显了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制高价彩礼,维护婚姻纯洁性的决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彩礼范围的界定、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认定等都存在着争议,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彩礼范围难界定
彩礼通常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的现金或贵重物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风俗有别,人们对彩礼的认知也存在地域、经济等因素导致的差异。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更是因为当事人立场相左,诉求不同,对于彩礼范围的界定就成了难点问题。哪些财物当属于彩礼的范畴,哪些又属于正常往来的赠与,在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给付彩礼的一方往往主张其交付或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为彩礼,而接受彩礼的一方则只认可其中明确为“聘礼”的部分,其余的财物则另有名目,如改口费、见面礼、车马钱等等。
(二)诉讼主体不适格
彩礼源自中国传统的婚礼习俗,基于含蓄的婚俗特点,除了金银首饰等女方个人权属色彩较浓的物品,其他彩礼性质的财物一般是在亲朋的见证下,经媒人之手,由男方或男方家属交予女方父母,有少部分则直接交予女方。彩礼给付往往涉及男女双方和双方的亲属,彩礼的处置和去向也多有不同,此种情形下当事男女往往会以自己非直接接收人进行抗辩,接收方的不确定性使得法院在认定诉讼主体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法律依据难确定
近年来,返还彩礼纠纷逐年递增,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沿袭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0 条规定,这一条款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彩礼返还条件。依据笔者的检索,涉彩礼案件大部分可归为两类,一种是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种是双方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况均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如遇上述情形,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支持则又可能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新《规定》对当下司法困境的探索与解决
高价彩礼问题解决得好与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新《规定》从实际出发,充分考量了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和现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了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了逻辑较为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一)宏观界定了彩礼范围
彩礼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的焦点问题与难点问题。《规定》第三条从地方习俗、彩礼价值、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方面,多维度地为彩礼的范围认定提供了参考标准,其凝练了近些年来国内针对彩礼范围裁判的主流观点和思路,以反向列举的方式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性指引。
(二)明确了当事人的主体范围及地位
在《规定》施行前,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及主体地位,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观点不一的情况。《规定》第四条较为明确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统一。首先将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加以区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因此《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
(三)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彩礼返还问题
原《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返还彩礼的三个法定情形,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未包含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以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情形。上述情形在涉彩礼案件中也极为普遍,因此《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补充。
《规定》第五条首次明确将“共同生活时间”及“彩礼数额”作为参照标准,即同时满足彩礼过高、双方生活时间较短两个条件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才可能被支持。这一规定对于双方之间的利益做了较为公正的平衡,也是对当下司法实践案例的总结和提炼。
《规定》第六条从实际出发,充分考量了目前国内部分地区依旧存在着以结婚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情况,对原有的彩礼归还情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也为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关系”或如今的“同居关系”下的涉彩礼返还纠纷进行了填补性规定。
四、结 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彩礼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也为当下涉彩礼案件的司法审判难点解决提供了助益,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定》部分条款依然具有宏观概括性,期待其能与后续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相互补充,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
参考文献
[1] 靳昊, 张智睿. 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N]. 光明日报, 2024-01-19 (004).
[2] 张昊. 明确裁判规则让彩礼回归于“礼” [N]. 法治日报, 2024-01-19 (003).
[3] 王丹. 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 [J]. 人民司法, 2023, (16): 50-53.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67).
婚家部王清玲、万子帆:浅析彩礼纠纷的司法现状
作者:王清玲 万子帆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彩礼的“前世今生”一文,让我们了解了彩礼的历史沿革及变迁,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历史风俗等各有不同,彩礼数额亦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