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某个离婚纠纷案件提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开出了罚单,让此事成为热议的焦点。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的第一反映是:罚得好!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院对此该不该罚,我们需要仔细解读一下法院的决定书,而不是泛泛而谈。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17)苏0102司惩4号]上,法院开出罚单的理由是:在被告认可双方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玄武区的情况下,被告仍坚持以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上诉,二审亦维持原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特殊情况,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却以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被告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程序性权利”,但被告这也太明目张胆、胆大妄为、为所欲为(有木有成语接龙的感觉)了吧。而且法官还提醒了被告,原告户籍地是否在鼓楼区对本案管辖权无影响,但被告仍执迷不悟,坚持要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不仅如此,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还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了上诉,而且也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当然,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有人认为,这是被告的权利,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法官还查明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那就是,“希望开庭日期延后”。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开庭日期延后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你懂的,大概你已经猜到了八、九分。
所以,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被告罚款2000元。请注意,在诉讼中虚构事实和理由,说得轻一点,是无知;说得重一点,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这跟虚假诉讼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程度轻重而已。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对某一证据或事实有不同的认识,完全可以提出来(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被告是在明知自己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虚假的情况下,仍然要行使所谓的程序性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性质就是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法院对被告罚款2000元,被告一点也不冤。这就叫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误了自己的钞票。经此一事,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了悔过。
既然有人喜欢讲程序正义,那么法院在决定书的末尾也给了当事人以程序性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管辖权异议来看,以及回避申请,还有法院向某些金融机构、通讯运营商等大佬调查取证和要求协助执行时,法院已保持了足够的谦抑。如果法院再继续谦抑下去,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严重的是,司法权威将会荡然无存。所以,法院不能再谦抑下去了,是时候该出手了。于是,就有了《拒绝法院调查取证利川移动被罚50万元》《西安建行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法院:罚款50万》和《拒不协助法院扣划老赖存款建行被罚50万行长被拘》这样的新闻。从本案来看,法院是在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情况下才出手的,而且作出罚款决定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相信法院也保留了足够的证据。所以,权利太过任性,权力就该傲娇。否则,权力是在渎职。
我们需要程序正义,但程序正义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如果滥用程序性权利,看似保障了程序正义,实则损害了实体正义,进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如果过分保障一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势必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我们不能一味过分强调保障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视而不见。从历史的角度看,现在我们是应当强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不能矫枉过正,否则,就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众所周知,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的收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尤其是基层法院;自从实行员额制以来,办案法官数量不升反降,这让法官们情何以堪。司法改革不是本文要评论的内容,暂且按下不表。司法实践中,现已造成大量案件积压久拖不决,如果当事人再滥用程序性权利的话,很可能就成为压垮司法机关的最后一根稻草。
其实,我们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这跟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借鉴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属于法定管辖权异议理由或者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由法庭当庭驳回,书记员记录在案即可,不需要下裁定,更不能上诉。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性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PS:本公众号昨日刊载不一样观点,详见:【丰国说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罚款,是“权利”任性,还是“权力”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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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拒绝法院调查取证利川移动被罚50万元》,微信公众号“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08-02。
汉中中院:《西安建行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法院:罚款50万》,微信公众号“法官那些事”2017-03-16。
胡学朋:《拒不协助法院扣划老赖存款建行被罚50万行长被拘》,微信公众号“法官那些事”2017-07-14。
权利太过任性,权力就该傲娇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某个离婚纠纷案件提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开出了罚单,让此事成为热议的焦点。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的第一反映是:罚得好!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