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案例分析实现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及保障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下面通过几个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例,分析实现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及保障: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7岁,伙同其他人跨区域盗窃10次之多,盗窃金额高达37899元,数额巨大。由于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并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从不成熟到成熟这一年龄阶段,正值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具有特殊的心理和心理特征。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的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将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梁某等九人在宁夏一物业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后来梁某等九人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作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正是通过专业律师的取证工作,使得申请人获得了应有的报酬。而本案的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根本无法自行收集决定案件结果的证据,也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费用。由此,利用法律援助制度帮助他们获得了应有的权益。
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左手不慎被电刨子打伤,经诊断为左无名指损伤、左小指中端已缺失。伤后,公司只向王某支付了4000多元医疗费,并辞退了王某。王某因家庭贫困且无力支付医疗费被迫放弃治疗。随后,王某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建筑公司终于答应协商解决,使王某拿到了赔偿款及拖欠的工资。
案件点评: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农民工是弱势群体,由于其在心理、自由、文化等方面相对“贫弱”及身份的限定,使得他们的权利容易遭受到侵害,维权意识弱和维权能力差,其维权遭遇到诸多障碍。当合法权益受侵犯后,往往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可以为这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最有利的帮助,以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农民工在其工作地获得法律援助维权提供的公共政策依据,农民工因此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
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吴某现年82岁,共生育七个子女,但是其子女都不愿意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后老人被逼无奈申请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养老问题。最终,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如期开庭审理,判决吴某各子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由此解决了老人的生活忧愁。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但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却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老年人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当事人自身也不具备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身权益的能力。老年人在经济、体力和心理上的弱势有目共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每个人都能获益的社会福利。因此,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当合法权益侵害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地说明了这点。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的常见案件类型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赡养纠纷等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而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时,既不具备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无力支付律师费聘用专业律师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可以为这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最有利的帮助,以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保障弱势群体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法律援助意义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无论贫穷或者富有,都能平等的享有国家的司法资源,平等的获得权益的救济。
二、实现法律援助的保障
1、立法保障
虽然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有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援助的主体、受援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并不全面和统一。直到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经费保障、机构设立、律师义务、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审查、指派及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里程碑,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2、实施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是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基础。《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及责任。目前,在我国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门内设有司法援助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从事领导、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实施等工作。同时,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法律援助窗口的建立,方便有需求的弱势群体就近获取法律信息,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3、社会舆论和群众基础
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由于大城市经济条件好,律师资源多,所以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这些地区的人们对法律援助也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而在小城市则宣传不足,尤其在农村和山区的宣传就更少。这些地方的人们普遍存在经济困难、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正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因此加大对这些地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并了解法律援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寻求法律援助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三、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要求,更是职业的责任。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加入到法律援助及公益法律服务中,运用自己的专业和能力,去帮助更多的人,回馈社会,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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