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虎年第一案”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虎年春节第一天,大家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中,突然沁阳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打破了平静。原来是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网上出售虎皮、虎肉。

虎年春节第一天,大家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中,突然沁阳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打破了平静。原来是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网上出售虎皮、虎肉。经调查:段某(男,汉族,现年43岁,现居住沁阳,无业)以网购的人工饲养鹿肉冒充虎肉,以PS的狗皮图片冒充虎皮,下载网上图片、捏造聊天记录发布虚假信息,欲从中牟取暴利。截止案发,尚无人上当。目前,沁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段某立案调查。
消息一经发布,迅速上了各大媒体头条,更有人把他成为“虎年第一案”。笔者闲来无事,疫情期间不便走亲访友,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索性写一篇普法文章。
我们解读一下为何沁阳公安要以段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条文之一,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实务中司法机关较难把握,何为情节严重,当时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决认识上的分歧,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自2019年11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目前已知的段某发布的虚假信息

(网友的举报)
2月1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焦作一男子段某某在微信上公然销售老虎肉、骨、皮、及金钱豹肉、皮、麝香等制品,还上传了多张宰杀老虎和幼虎称重的图片。交易聊天截图显示有买家花4万元订购了40斤虎肉。买家问“虎肉什么价格给我”,他称“肉1000每斤”。其朋友圈截图显示,今年1月他还曾发过一只豹子的照片,并配文:山豹,这只今晚已经开工了。
从网上已公开的信息显示,焦作段某是在朋友圈发布冒充虎肉出售的虚假信息。据段某某表示,宰杀老虎的照片是他在一个越南华人的微信群里看到后保存的,幼虎的照片则是从短视频平台上下载。为了在朋友圈里显示他曾卖过虎肉,增加可信度,他又通过软件伪造了和买家的聊天记录。豹子皮的照片是自己在老家大街上看到的,数百元一张,便买回来想再次出售,但豹皮也是假的。段某某称,1月30日,沁阳市森林公安已到他家中进行调查,现还要求他提交银行流水等资料。
2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段某某,其表示自己是河南沁阳人,没有贩卖虎肉,只是因为想赚钱在网上买来鹿肉,假称虎肉出售。现在警方已经联系他,他正在配合进行调查。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
从表面上看,在刑法的480多个罪名中,段某的行为最有可能触犯诈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3个罪名。但前两个罪,似乎都成立不了。诈骗罪因没有受害人,无从谈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是鹿肉冒充,也无法成立。
按照通报的事实和情节,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四)项的第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和第(七)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段某的行为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调查是合适的。
但是目前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情通报,我们看不出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少条出售虎肉虚假信息。至于虎年出售“虎肉”引起了社会关注,以至各大媒体作为头条报道,这些情节属不属于兜底的第(七)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可能也有一定的认定难度。目前仅是立案调查阶段,具体,我们继续关注案情的进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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