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虽然很多用人单位也意识到了试用期约定的重要性,但对试用期的约定仍然存在很多疑惑,常常会出现一些不合规的约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试用期约定的要点及风险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助企业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降低劳动用工风险。
试用期时限及次数约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常常会出现以下三种不合规的约定:
错误一:试用期期限过长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上限。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也不得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以下为法定的试用期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试用期≤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试用期≤2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3年 | 试用期≤6个月 |
错误二:多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即使员工离职后重新入职,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另外,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时限少于法定期限,也不得再进行第二次约定。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亦不得再次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
错误三: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3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A.短期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如果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则对于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单位需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
错误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约定不明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录用条件约定不明确,劳动者一旦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参考条款: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
3、乙方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
4、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
5、乙方曾受到其他公司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或曾有、仍有吸毒等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6、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约定的。
7、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公司任何类型的纪律处分的。
8、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
9、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于办理法定劳动用工手续的全部材料的。
10、其他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以上为试用期约定的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完善试用期条款,降低试用期约定不合规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