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干货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2021年,上海一中院将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现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12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商事审判业务指导与交流片会在金山法院召开。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金山法院承办,会议聚焦共性法律问题,着重围绕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类案裁判方法、新类型及疑难案件三个方面展开。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黎明,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鲍慧民,上海一中院和辖区法院商事条线相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主持。在各辖区法院设分会场,各院商事条线干警通过视频连线及上海法院APP直播的方式同步参会。
金山法院鲍慧民院长致欢迎辞,对各参会法院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上海一中院及兄弟法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介绍了金山区在上海南北转型的重要地位,提出金山商事审判狠抓执法办案这一主责主业,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两区一堡”战略定位实施和金山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鲍院长指出,当前商事审判任务繁重,疑难问题较多,此次辖区片会的召开有助于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助于金山商事审判优化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最后,他预祝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目录
01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02类案裁判方法解读
03辖区法院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04领导总结讲话
PART 01 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1.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认定问题
金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唐旭田法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解读了对被告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的抗辩主张应如何审查,股东货币注资行为、股东主张债权抵销出资的审查及股东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之间的关系三个问题。
对于股东注资行为,唐法官的审查建议是:1.证据方面,可审查注资行为经股东会决议确认、进行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会计账簿中计入“贷方科目-实收资本”;生效裁判认定股东应出资且已执行到位金额应认定并扣除。2.实质要件方面,可审查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股东转入资金大于注册资本,则考虑进行实质审查。
对于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主张,唐法官认为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对公司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二是该债权经过法定程序即股东会决议确认;诉讼中其他股东也同意抵销的情况下,可参照《公司法》第16条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的程序规定,原则上认定有效,若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认定抵销无效。其中,实质性要件应审查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参照衡平居次原则。
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例外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司起诉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案件。以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标准,受让股东知情且转让对价已考虑该因素。二是公司或股东起诉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或者在解散、清算过程中,且公司无对外债务纠纷。
现行《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为股东出资赋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股东在宽泛条件下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把握。
2. 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相关问题
股权是让与担保制度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标的物之一,由于兼具财产权和成员权属性,以其作为标的的让与担保更具复杂性,因此极易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毛水龙法官结合案例,从制度、股东资格确认及问题探讨三个方面对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主要围绕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约定不明时应如何认定、名义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应予以限制两个问题展开。
当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约定不明时,毛法官认为应结合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回购关系、股权对价支付情况等审查确定是股权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具体而言需审查:1.股权转让合同与主债务合同的关系;2.股权是否约定对价及是否实际支付;3.是否约定回购条款,以及在股权让与担保约定不明时回购条款与主债权履行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名义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应予以限制问题,毛法官认为,首先名义股东非实际股东,无权处分该股权;其次,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按照让与担保协议的约定进行,如未约定则应限制在担保目的范围内;再次,名义股东在受让股权后使标的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或实际接管标的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实际决策、管理是否可以反证其目的是收购不良资产的股权转让行为,将成为认定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因素。
3. 债务加入的甄别和责任承担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申智法官从债务加入甄别的必要性切入,主要讲解了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识别、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的识别以及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形式问题。债务加入与保证可从性质、限制与救济三个方面进行辨别;在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以文义解释为基础,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等仍不能确定真实含义时,方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
就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二者的核心区别是当事人是否有明确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履行承担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不发生变更或扩张债务关系主体范围的效力,第三人仅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对第三人并不直接享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承担责任。而《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前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无需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介入债的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其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介入债的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债务;后果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发生债权转让。
在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方面,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12条,应当参照担保处理。具体而言,应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如果善意,债务加入有效;债权人非善意的,债务加入无效,无效后果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债权人与第三人均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三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第三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第三人无过错的,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2 类案裁判方法解读
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梁春霞总结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纠纷特点,并对主要司法观点进行了梳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2013年我国《公司法》再次修订,将公司资本法定实缴制度变为认缴制,彻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股东可以自由安排出资时间和期限。由此,当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届出资期限,从而便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在这样的情形下,可否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便成为商事审判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填补了非破产非解散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的空白,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义务。
从以上两种例外情形规定来看,最高法院对法律规定之外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然十分谨慎,一种是按照类似问题类似处理,比照《企业破产法》作出的规定,一种是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规定,这其实与司法的谦抑性、保守性是相吻合的。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应坚持“原则+例外”的处理原则,谨慎灵活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严格审查股东的抗辩,注重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促进公司价值取向的多维度保护。
2.闭环贸易纠纷司法审查相关要点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吴慧琼法官重点解读了闭环贸易的法律关系认定和闭环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要点。
闭环贸易的法律关系认定是认定为买卖关系还是融资关系,最高法院的态度曾经有所反复,最终将法律性质界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审理此类纠纷主要是以《民法典》第146条为依据,即伪装行为无效,对于隐藏行为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来判断其效力。
在实践中,首先一般应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就是否需追加所有的参与主体应把握的准则是:并非必须追加所有参与人,若现有证据能够查明资金走向、货物走向,能够明确出借方和借款方,不影响案外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追加。再次,在判断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时,可以分别从货物流转和资金流转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最初的卖出方和最终的买入方是否为同一主体、卖出和买入的货物在种类和数量上是否为同一批、卖出和买入的时间差是否极为短暂甚至是同一日、最初的资金提供方是谁、最终的资金使用方是谁、中间方是否收取手续费、是否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资金使用方占有资金的时间和归还资金的情况。最后,就中间方的责任认定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应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间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其中有隐藏行为且中间方明知的,则根据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中间方的责任。
PART 03 辖区法院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片会召开前,上海一中院向各辖区法院收集商事法官办案一线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经庭内汇总、整理,提炼出共性问题,并召开专家法官会议对疑难问题进行研判分析。会上,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卢颖法官对已形成倾向性意见的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回应了目标公司为股东之间对赌、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发起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连带责任问题、明股实债的认定问题、隐名间接代理制度、合伙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处理问题等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PART 04 领导总结讲话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黎明充分肯定了本次片会的实际效果,她指出:
第一 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与法律的相对滞后导致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加,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难度加大,对此应围绕实际案件,解决现实问题,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并正确适用。
第二 片会的形式有效促进了两级法院法官对审判实践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法官在办案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思考总结,将问题转化为调研素材,不断提升审判能力。
第三 对于不断更新变化的法律与司法观点,应更加重视对新类型案件与不同法律适用观点的研判,促进“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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