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代孕”黑色产业链曝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号称“北方最大代孕实验室”被曝光,登上微博热搜。

近日,号称“北方最大代孕实验室”被曝光,登上微博热搜。8月26日,青岛市卫健委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传青岛市某生物公司开展代孕一事,青岛市卫健委立即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我国法律上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手术,守护伦理,倡导合法生育观!

一、青岛“代孕”地下产业链
几日前,有知情人士向记者举报,三甲医院医生与代孕机构相互勾结谋取利益,在地下实验室进行取卵、移植等非法手术,收费按照次数,每次1500元,麻醉师每次2000元,需要自带麻醉剂。并且一位自称“丛总”的人爆料称,表示自己在代孕行业做了近十年,在山东区域内拥有经注册成立的公司两家,其表面上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质上却是做的是地下代孕生意,且盈利颇丰,并表示代孕一个孩子价格75万元,如果附加筛选孩子性别则需要在此价格基础上增加20万元。相关记者并通过暗访发现,位于一处几乎废弃的汽贸城内,暗藏着一个代孕的“高配实验室”,并有相关知情人士透露,该代孕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找寻合适“客户”,并表示有的年轻女性甚至捐卵次数高达十几次,频率每三个月一次。
注意:以上为相关记者和知情人士报道,具体情况有待相关部门核实。
代孕是指意欲生育者因多种原因而寻找第三方进行妊娠、分娩过程的生育方式,前者被称为医院父母或委托方,后者被称为孕母。
据相关人士称,目前试管婴儿技术分两种,二代和三代,区别在于会有PGS筛查,即指的是在移植前对每个胚胎的染色体对数和结构进行检查,同时能得知各胚胎性别,从而进行选择性移植和提高一次成功移植的概率。
二、以案释法——代孕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梁某(17岁,女),偶然机会得知出卖卵子可以获取利益,在高额报酬的引诱下,与中介赖某联系并同意出卖卵子,价格15000元。后于赖某、邓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安排下进行取卵手术,手术前对梁某进行了面试、体检、打促排卵针等一系列流程,并对其进行心理安抚,让其产生信任感。
后约定手术当天,梁某被其他人带至一处无名别墅进行取卵手术,此时梁某意识到手术的不正规性,但还是注射麻醉完成了取卵手术。后按约定取得了酬金,不久梁某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双侧卵巢破裂须手术治疗,致损程度为重伤二级。梁某将其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黑中介赖某、邓某被判处非法行医罪,分别获刑一年及十个月,赖某、邓某的家属分别赔偿原告梁某所遭受的各项损失25万元、18万元。
*案例二:高某、郭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夫妻二人迫切想要二胎,但因为多种原因始终无法实现。后丈夫郭某在妻子高某不知情情况下,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并在小郭的出生证明上写其母亲为妻子高某。后高某得知此事,为了明确双方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高某将小郭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与小郭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调查核实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小郭并非高某与郭某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故认为小郭无法被视为高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其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三、“代孕”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代孕合同(有偿代孕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情况下,代孕合同由双方或者三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签订的,如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代孕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哪些?
非法行医罪及非法经营罪:代孕过程中若涉及未经许可且不符合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行医行为,组织、实施代孕技术,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且非法代孕活动可能涉及非法经营,尤其是当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为代孕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利时。若这些活动行为被认定为无照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营业项目和规模,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责任。
《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25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诈骗罪:在代孕过程中,若存在以代孕为名,不断索要钱财的行为,如缴纳定金、配对费、移植费、代孕费、筛选性别费、保胎费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遗弃罪:若代孕妈妈或者医院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将其遗弃,则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遗弃行为,但不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指的是因遗弃行为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况。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8)赣1121民初3180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陈某诉罗某监护权纠纷案)
“阳光越是强烈的地方,阴影就越是深邃”。子宫不是商品,对代孕行为需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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