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金榜题名时,对于莘莘学子而言,是收获的季节,是人生的重要时刻。众多学子在收到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都难掩心中的激动心情。然而若是因为家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造成小孩无法顺利入学,对被执行人而言无疑是沉重一击。
1 案例再现
浙江温州苍南的饶先生的儿子今年高考中发挥出色,正当一家人沉浸在“金榜题名”的喜悦中时,学校却来电告知因为饶先生存在失信行为其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寒窗苦读十余载,眼看梦想就要成真,却因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而化为泡影。饶先生后悔莫及,先是主动履行义务将拖欠的20万贷款全部结清,然后到苍南县法院请求法官将其立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事实上,饶先生已被苍南县执行法官多次警告,并被告知失信后果,但无论法院如何努力,穷尽执行措施,执行款项依然未能全部结清。去年7月,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老赖”。本以为可以一直拖欠着拒不履约,没想到却成为了儿子升学的“拦路虎”。
2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6年3月5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也明确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执行难”问题。作为限制高消费措施之一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仍受保护,仍可以就读公办学校及低收费的私立学校。
3 法院创新:情与理的结合
今年7月3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
上述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大多数网友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少数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孩子受教育权应该保护,父母失信不应“祸及子女”。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理性看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为孩子支付高昂学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
7月5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发布《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们一封信》。信中写到:“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理应得到尊重。我们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样也要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父母是孩子的榜样,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潜移默化的对孩子产生影响,犹如一本没有文字的教科书。家长失信,孩子无辜,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孩子支付高昂学费,此举的初衷仅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
桃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致家长的一封信》寓情于理,对法律作出正确的解读并付诸实践,该信件在网上公开后,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我们坚信,法律是公平的,很多看似不公平的举措,正是为了维护最终的公平正义。
父母失信,小孩受限?
作者:宋亚丽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金榜题名时,对于莘莘学子而言,是收获的季节,是人生的重要时刻。众多学子在收到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都难掩心中的激动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