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罚!

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文章摘要
“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一己私利心存侥幸,在法庭上罔顾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一己私利心存侥幸,在法庭上罔顾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武隆法院鸭江法庭对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当事人王某作出处罚,依法开出了2000元“诚信罚单”。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称其在借款当日便向原告王某指定的某经营部提前支付了利息4000元,而王某对此矢口否认,表示不存在这一事实,且该经营部与自己毫无关系,由此不认可陈某归还过借款。
然而结合其他证据,法庭认为可以初步确认陈某与该经营部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办法官遂就该问题向依法原告王某进行询问,并强调了王某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王某始终表示该经营部与自身无关。
在庭后调查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该经营部的经营者冉某竟是王某的母亲。面对王某的虚假陈述,承办法官随即对王某进行训诫:
“虚假陈述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法官列举出一系列可能的后果,并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时,王某终于醒悟,立即表示认错并书写了一份悔过书,深刻反思了自己的动机和后果,诚恳地请求原谅。
“法官我错了,我是一时糊涂,才做出了这样的虚假陈述。”
鉴于王某迅速认错,态度诚恳,且其行为并未对案件的办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引发严重后果,承办法官在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后,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强调其行为已记录在案,若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必将依法严惩。王某承诺将以此次教训为鉴,尊重法庭审判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参与诉讼活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法官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应诚信诉讼,依法维权,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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