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拒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怎么办?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笔者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实务当中发现,很多案件,尤其是涉性类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陈述存在实际性差异,甚至内容完全相反,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笔者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实务当中发现,很多案件,尤其是涉性类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陈述存在实际性差异,甚至内容完全相反,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为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和规定。
因此,调取和核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律师办案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特别是笔录里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而当事人也不承认曾经说过笔录里面记载的话,那么律师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来核查笔录存在的问题,进而达到排除不利证据的目的。
之前,我写过两篇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小文章,一篇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场景和目的;另一篇是:那些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点击链接查看。
我刚办理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明明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在二审期间向法院申请调取该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却出具一张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已覆盖无法调取或因设备原因没有保存等等理由”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今天,我主要谈谈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交同步录音录像时,辩护律师应当怎么办?
刑辩律师的终极武器是什么?
是:法律规定。
所以,要榨干法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10月01日开始实施)
第九条:讯问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四条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讯问,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第十六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和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办案和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使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盘或者通过信息系统调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转录为光盘后移交。
第二十二条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审核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五)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第二十三条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一)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证据效力的;
(三)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致使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毁损、灭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定。
看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以上相关法条,应该找到答案了吧。
就两个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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