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草稿)拟新增轻微伤残等级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前,国家政针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修订,该初稿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增加轻微残疾赔偿,修订内容如下: 6.

目前,国家政针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修订,该初稿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增加轻微残疾赔偿,修订内容如下:
6.3 有关轻微残疾的规定
受伤人员未达本文件中一至十级残疾的规定时,可按照以下规定评定为轻微残疾。但受伤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已达残疾程度的,不论其等级,均不得另外评定轻微残疾。同一受伤人员多部位损伤均达以下规定的,不得分别评定,而应合并评定为一处轻微残疾。轻微残疾的鉴定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不宜采用本文件6.1a的比照原则。
a)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单条长度达4.5cm以上,或者多条累计长度达6.0cm以上;
b) 面颅骨骨折经填充修复、内固定等手术或者牵引治疗;
c) 气管切开术后;
d) 胸骨或者肩胛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
e) 双侧胸膜增厚粘连;
f) 男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g) 肠系膜修补术后;GB/T XXXXX—XXXX23
h) 大网膜修补或者部分切除术后;
i)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30%以上;
j) 四肢长骨、锁骨、髌骨、腕骨、跖骨或者跗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或者外固定支架治疗;
k) 创伤性膝关节半月板或者交叉韧带撕裂伤,经修补等手术治疗;
l) 手部指骨、掌骨、腕骨三处以上骨折;
m) 足部趾骨、跖骨、跗骨三处以上骨折;
n)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20%。
6.4 人体致残率
人体损伤致一级残疾者,其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最高,为 100%;自二级残疾至十级残疾,每降低一个等级,人体致残率递降 10%;十级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 10%;轻微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 4%。

划重点:
如果这个文件通过了,未来的伤残赔偿将会增加一个轻微残疾的赔偿等级,
打个比方,以前差一点点不构成十级伤残,一分钱残疾赔偿金都没有,如果这个标准获得通过,按照去年的标准,这种情况也可以赔偿四万多块钱的残疾赔偿金,这是比较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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