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婚恋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而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甜蜜的爱情往往掩盖了背后的经济风险,在追求爱情幸福的同时,许多人不幸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立接触式“婚恋型”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梳理和法律的深度剖析,笔者希望能够揭示婚恋关系中诈骗行为的本质,并发现更为清晰的认定标准,以期为维护良好的婚恋秩序和法治环境提供一份参考。
Part01.接触式“婚恋型”诈骗的定义
本文所称接触式“婚恋型”诈骗,主要指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姻、恋爱等男女亲密关系,在二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行为人借助这种亲密关系,或以恋爱、结婚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这种亲密关系,既可能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关系,即双方存在真实的、符合一般社会观念的夫妻或恋爱关系;也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婚姻或恋爱关系,即双方只存在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或其中一方同时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但另一方对此不知情。
“接触式”意味着双方存在真实、物理意义上的接触,或保持共同生活甚至共同居住,双方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会发生经济往来。此时,当行为人在这些经济往来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可能会引发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争议。
而对于非接触的网络“杀猪盘”式电信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建立亲密关系带有明确的骗取财物的故意,存在“一对多”的典型特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不成问题,因此该情形不在本文的探讨之列。
Part02.司法实践中接触式“婚恋型”诈骗的刑民认定
在接触式“婚恋型”诈骗中,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存在真实的亲密关系,双方发生经济往来的过程较为自然,给付财物也可能系基于自愿维护亲密关系的需要,并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应该以何标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见一斑。
(一)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1.海淀法院发布婚恋交友诈骗六大典型案例之六:葛某诈骗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林女士通过顺风车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葛某以做生意、给亲属看病等事由,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女士共计人民币131.91万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钱款未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被害人林女士基于恋爱关系对其产生的信任以及关心心理,通过虚构借款事由借入巨额钱款供自己挥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在案证据显示,涉案钱款并非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林女士之间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的日常花销,亦非被害人林女士在恋爱关系存续过程中对被告人葛某的赠与,其二人之间更无混同双方财产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上述钱款系被告人葛某主动向被害人林女士提出的借款。
从被告人葛某在公安机关做过的多堂稳定供述看,其自称向被害人林女士借款前因赌博输掉巨额钱款并欠下高利贷,可见,其在借款前就没有偿还巨额借款的能力。在取得钱款后,被告人葛某并未将钱款用于自称的营利项目而是用于赌博和归还高利贷,这不仅与被害人出借钱款的意图相违背,更直接导致涉案钱款无法归还的后果,其自称的收入不足以归还涉案的巨额钱款,可见,被告人葛某在借款后亦无还款能力。当被害人林女士索要钱款时,被告人葛某采用承诺领证结婚等方式逃避催要,还以承诺卖房还款、少量还款、书写欠条等方式拖延还款时间,其主观上并无归还被害人钱款的意愿。
2.(2018)辽0103刑初814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史某通过“珍爱网”与被害人郭某相识后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史某利用与被害人郭某的婚恋关系,虚构“摆平微店套现事件”“赎回金项链”“摆平交通肇事事件”等各种理由,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骗取被害人郭某钱款,被害人郭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给被告人史某转款人民币总计71016.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史某诈骗数额的问题,经查,郭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史某总计转款117376.44元。其中,郭某给付史某的1万元购车款及2015年12月22日郭某车辆维修,郭某于当日四次通过微信转到史某微信账户共计20016.38元,修车事实存在,该笔款项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应予扣除。另查明,郭某转账记录显示郭某先后五次向史某转账1314元、521元类钱款,这些款项数字具有特定含义,是基于双方亲密关系转出,不宜认定诈骗数额,应予扣除。史某给付郭某现金3000元,被害人表示认可,应予扣除。
3.(2022)浙0825刑初136号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微信等方式搭讪多名被害人,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并以编造虚假的父母双亡、未婚、有房产、系退伍军人、民警等个人信息,展示照片、视频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幌子,以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共骗得68.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6月3日与雷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多名被害人所陈述的各自被严某某诈骗的经过情况基本相同,即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而后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虚构自己父母双亡、拥有房产、系退伍军人、民警等个人信息,以展示照片、视频、房产证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继而虚构赔偿、看病等多种名目,不断以借款或直接索要款项等方式骗取钱款。上述行为足证严某某主观上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二)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罪化处理的案例
1.(2018)粤0104刑初46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5年8月至12月,在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2以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张某某以借钱给老乡做生意或赌博可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由,向马某2借款并谎称借款全部用于高息放贷,实际只有部分借款用于放贷,另外一部分借款用于其赌博挥霍。张某某向马某2共计借款人民币3115000元,至马某2016年7月1日报案前已归还1814514.88元(含利息),尚有1300485.12元未归还。张某某在其无力偿还借款时躲避马某2,期间有主动联系马某2并表示愿意归还欠款。马某2报案后,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张某某到案后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再退还马某2222580元,仍有1077905.12元尚未归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人张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骗得报案人马某2借款和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经查,马某2知道张某某有赌钱的行为,也知道张某某在赌场放贷,在案发前张某某已经归还大部分借款,并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表示愿意归还借款,在归案后双方也通过协商重新签署借款合同,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虽然隐瞒了真实的借款用途,但始终承认是自己向马某2借款,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并没有试图撇清关系,并未掩盖其向马某2借款的事实,没有否定其还款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马某2财产的主观故意。
2.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事实】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通过网络与被害人于某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的交往过程当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被害人于某某借款累计359588元。其中以虚假理由借款累计41200元。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多次偿还被害人于某某借款累计16885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还被害人于某某借款2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于某某谅解。
【检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和被害人于某某的交往过程中,虽然隐瞒了已结婚的事实且编造了部分虚假理由向其借钱,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没有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没有将所借钱款用于非法活动、挥霍等;借款后没有逃匿行为;有积极还款行为和意愿。
3.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事实】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恋爱期间,尚某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仍多次虚构理由向张某某借款,数额共计56200元人民币,所借款项用于还债。
【检院认为】本案案发时尚某某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尚某某基于特殊的恋爱关系借钱,虽然虚构了理由,但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本案适用民法调整更为适宜。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尚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Part03.接触式“婚恋型”诈骗的争议焦点及认定标准
(一)“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五个要素,需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与此相对应的是民事欺诈行为,即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故意表达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陷入错误,从而实现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实际生活中,具有男女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借款、赠与、投资等经济往来往往伴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情感纠葛。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于借款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不能通过行为人口供就认定,而是要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证据的充分、整体的判断。
(二)实务中形成的认定标准
根据前述案例,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双方的结识方式与经过是否异常
典型的接触式“婚恋型”诈骗中行为人一般以网络交友接触为结识契机,双方由此形成的亲密关系从一般的社会关系来看具有不稳定性。一方面网络交友所具有的隐秘性、距离感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在“一对多”的交友方式中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主动寻找“猎物”的主观恶意。
同时,在结识伊始及过程中,行为人往往采取虚构身份、抬高人设的行为,编造虚假的年龄、工作性质、职务、收入,骗取被害人信任。一方面以其夸张的经济实力为被害人带来借款(或垫付、投资等)能够归还的期待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虚构身份可以反映其意图侵吞财产、逃避责任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2.建立婚恋关系是否具有欺诈性
就双方的亲密关系而言,行为人往往会隐瞒真实的已婚婚姻状况,或是同时有多个“婚恋交友对象”,通过与被害人缔结事实婚姻或建立恋爱关系的方式骗取信任,再继续开展后续索要钱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模式一方面体现了其隐瞒真相、不履行忠贞义务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还存在“职业诈骗”或惯犯的可能性,主观上亦反映出行为人并非以真实的婚恋交友为目的,而是自始至终就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和各被害人保持联系、伺机而动。如若被害人知道行为人已婚,其建立真实婚恋关系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必然使其与行为人之间因恋爱关系而产生的信任终结,也不可能再依照行为人的要求给予财物。
3.被害人是否基于欺骗行为交付财物
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该行为是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即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在接触式“婚恋型”诈骗中,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既可能是亲密关系本身,也可能是亲密关系外的其他财产处分事由,对此就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分别进行判断。
一方面,在“一对多”的婚恋诈骗中,行为人接触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财物,而被害人建立真实婚恋关系的目的客观上也无法实现,此时如果被害人基于亲密关系处分财物,可以认定为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在“一对一”的婚恋诈骗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可能存在真实的亲密关系,此时认定欺骗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考察财产处分的具体事由。如果被害人仅因为亲密关系而不是因为相信行为人虚假的借款、困难等事由处分财物,可能将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从常情、常理来看,在借款、投资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为达成目的对自身的困难或事后的收益有所夸大并不异常;而在亲密关系中,一方因为爱慕、维持亲密关系的需要自愿给付财物,也难以认定其是因错误认识才处分财产,此时可能适用民法调整更为适宜。
4.在案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佐证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接触式“婚恋型”诈骗在本质上是具有婚恋关系外观的诈骗行为,因此对于在其他诈骗案件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自然也可以进行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是否存在逃匿等逃避偿还义务的行为;相关款项的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被行为人挥霍甚至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相关款项是否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外观,是否签订了借款、投资等合同,并约定了相应条款;双方财物往来关系是否不平等,是否存在财物往来多为被害人向行为人的单向流动等等,上述因素可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5.是否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出发排除了存疑款项
从客观上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往往存在重合,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不应直接介入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情感纠纷。因此,能作为婚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的款项就不应当认定为行为人的诈骗金额。从上述判例中可以看出,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实际用途与借款、投资事由相符的款项,此时行为人本质上并没有虚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基于双方亲密关系发生的款项,往往体现为“520”“1314”以及在特殊节日发生的具有特殊含义的财物往来,此类款项一般属于被害人维系亲密关系的自愿赠与,即使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也无退还义务,不宜作为诈骗处理;三是被害人承认和事后追认自愿给付的款项,此类款项未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结 语
婚恋型诈骗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的情形,在把握案件的性质的认定上,要结合整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全面考虑。紧紧围绕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罪要件进行分析,如果被害人并非在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陷入错误认识,未存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处置个人财物的,很难印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律师在重点关注该类案件时,应在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刑民交叉的特性的基础上,挖掘有效的辩点进行有效辩护,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对待爱情应当坚持“长期主义”,真正能够长久相守的爱情应当是“双向奔赴”,相互陪伴、相互扶持、相互付出。在恋爱中,对于对方还未足够了解前切勿轻易相信,不要掉入“温柔陷阱”,更不要背着爱情之名与对方产生大额的经济往来,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该核实情况,理性分析,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免落入“爱情骗局”。
接触式“婚恋型”诈骗的争议焦点及认定标准探究
作者:王鹏超团队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前 言 婚恋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而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