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解读“昆山于海明反杀龙哥案”

来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2018年一起正当防卫的热点案件引起了大众的关注,昆山于海明反杀龙哥案。时至今日案子已经过去了三年,但大众对于什么才算是正当防卫的疑惑,仍然值得我们去探讨。

导语
2018年一起正当防卫的热点案件引起了大众的关注,昆山于海明反杀龙哥案。时至今日案子已经过去了三年,但大众对于什么才算是正当防卫的疑惑,仍然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期我们来一起分析下昆山于海明反杀龙哥案。
案情:
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某宝马车载三名同行人员行驶到昆山市震川路,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撞到正常行驶的于海明,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踢打于海明,又返回宝马车抽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后刘海龙不治身亡。案发第五天,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案件认定及理由:
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情况下作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的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徒手攻击,后又持刀连续击打,其暴力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本案中刘海龙先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不慎甩落后,立刻上前抢刀,争抢失败被于海明夺刀砍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砍中刘海龙5刀,与追赶时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此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进行报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法律适用及理解: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款规定使守法的人在受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结果。该款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被称之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它的特点:
1.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
2.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
3.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前,各种暴力犯罪在一些地方较为猖獗,严重危害了人身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此条款的规定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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