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喊你担保承诺项目给你做你会不会心动?
醒醒!当心别被忽悠了,天上掉下来的不一定是馅饼,还有可能是陷阱哟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王某承租张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某处房屋用于办公,月租金6万元、租期2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使用。
2023年3月3日,吕某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对王某已经到期的以及将来产生的租金、物管费、水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向张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023年4月1日起,王某未再支付租金,张某遂于2023年7月15日通知王某解除租赁合同,王某于当日返还了房屋。
吕某称其之所以出具《承诺书》,是因王某承诺将工程项目交给吕某施工,在有项目的情况下吕某才需承担责任,但吕某至今并未得到工程项目,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公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吕某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对王某的租金支付等义务向张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吕某虽辩称双方约定王某向其提供了工程项目吕某才需承担责任,但《承诺书》中并无该内容,其据此主张不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债务人王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吕某作为保证人应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吕某对王某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合计56万余元的债务向张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三是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
本案中,吕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就是第三种方式。《民法典》之所以专门规定保证合同,是因为经济生活中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的现象比比皆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可能是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如亲人、挚友,也可能是债务人向其许诺了丰厚的回报,保证人认为有利可图。
本案中,吕某就是因王某向其许诺提供工程项目才出具《承诺书》。但是,债务人承诺的“回报”可能落空,可保证人作出的“承诺”却无法逃避。本案中吕某最终并未得到工程项目,却不得不承担56万余元债务的连带责任,教训深刻。
法官提醒
经济生活中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逐利的同时也要看到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落笔时要三思,谨慎为他人提供保证,切莫因小利失大财。
一是勿轻信他人口头承诺。口惠而不实,往往隐藏着“陷阱”。
二是勿轻易签订书面文件。签名前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存疑时可暂缓签字,须仔细斟酌或咨询专业人士。
三是勿贪图小利。利益面前,多一点谨慎就少一点风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需谨慎,你记住了吗?
保证需谨慎,莫因“虚妄”小利失大财
作者:陈实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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