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长沙望城区一栋8层自建房发生倒塌。5月6日3时零3分,现场搜救工作结束,事故现场被困、失联人员已全部找到,共救出10人,遇难53人。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全国范围正全面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今天,我们聊一聊城乡危险房屋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危险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危险房屋,是指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房屋。
二、如何划分危险房屋等级?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6.1.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3.3.3、规定,根据房屋危险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三、谁有权鉴定房屋危险性?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规定,针对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应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针对农村房屋危险性,暂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鉴定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明确:农村危房鉴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进行鉴定。
另外,具有承担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四、哪些情形房屋会评定为D级?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4.2.1、4.2.2、6.2.3、6.3.5等规定,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月,承重墙体产生单条10㎜沉降裂缝,或多条大于5㎜平行沉降裂缝、框架梁柱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或2层以下、3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分别超过3%、2%,或地基水平滑移大于10㎜等,地基应评定为危险状态,房屋就应评定为D级。当房屋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大于等于25%,或者大于等于5%小于25%且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危险性等级中Du级的层数超过上部结构层数、地下室结构层数及基础结构层数总和的三分之一时,房屋应评定为D级。
五、怎么处理C级和D级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7.0.5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被鉴定为局部危房(C级危房)或整幢危房(D级危房)的房屋,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可以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可以处理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可以停止使用;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应当整体拆除。
六、谁有责任对危险房屋解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拆除、加固或修缮治理的解危措施,否则因房屋倒塌、建筑构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解危措施?
- 发出书面通知:《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明确处理建议。
- 采取安全措施:为确保人员、财产安全,政府应当针对危险房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将房屋内人员劝离,在房屋周边设置警戒区、提示牌,对房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等。
- 批准拆除重建:针对近期不纳入征收范围且拆除重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以批准房屋所有权人拆除重建,但批准重建的,重建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委托代为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经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签订《委托拆除危房协议》。
- 指定部门代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危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代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征收或预征收:针对位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果已纳入或即将纳入征收范围的,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征收协议;如果暂未纳入征收范围的,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预征收协议。
- 依法强制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拒不自行拆除D级危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危险房屋决定书》,然后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组织拆除危险房屋。
八、政府如何才能拆除D级危房?
针对经鉴定的城市D级危房,政府可以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房屋所有人送达危险房屋通知书。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危险房屋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听取房屋所有权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其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危险房屋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房屋所有权人。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代履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 代履行三日前,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催告房屋所有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代履行人组织拆除危房时,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 代履行完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房屋所有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经鉴定的农村D级危房,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如危险房屋为无人管理的废弃房屋,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组织代为拆除危险房屋,但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房屋所有人拒绝拆除,但危险房屋临道路等,且因台风、暴雨等因素,随时可能倒塌的,村民委员会为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即组织代为拆除危险房屋。村民委员会组织代为拆除房屋的,除存在危险无法搬出屋内物品外,应将物品搬出并妥善保管,房屋拆除后废旧建筑材料也应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