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分期业务增信安排之案例评析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2016年前后,医美分期市场逐渐火爆,热钱不断涌入,通过与P2P勾连,随后开启了“群魔乱舞”的时代。随着国家对P2P业务的清理,一大批医美分期纠纷案件集中爆发。

在2016年前后,医美分期市场逐渐火爆,热钱不断涌入,通过与P2P勾连,随后开启了“群魔乱舞”的时代。随着国家对P2P业务的清理,一大批医美分期纠纷案件集中爆发。近期,笔者代理的“原告易思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MX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8)京0105民初84947号】,就是P2P平台以借贷为基础与医美机构进行合作并作出增信安排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及《担保协议书》中的接受担保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及保证合同设立的意思表示认定、保证合同从属性等相关问题。下面笔者试做如下评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6日,横琴玖富、MX医美、易思互动三方签订了《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横琴玖富及其合作方为在接受MX医美医疗美容服务且有消费金融分期需求的客户(借款人)推荐适格的资金出借人,并协助促成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医美分期资金撮合对接;易思互动对于借款人的个人征信及其他基本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提供至横琴玖富。
2017年11月8日,易思互动与MX医美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约定易思互动为MX医美分期需求的客户匹配适合的资金出借人。MX医美同意向易思互动支付履约保证金,为医疗美容分期借款提供还款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而出现逾期还款情形,且双方催收失败,则MX医美需对相应的坏账履行代偿义务;易思互动有权从前述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中依次优先扣除,如MX医美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易思互动有权要求MX医美补足。
2018年1月24日,易思互动与MX医美又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为用户提供消费分期医美服务;由易思互动及其合作方负责审核用户信息并对用进行信用评估,易思互动合作方有权根据用户信用评估报告结果评定是否符合标准及是否为其提供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服务,并约定如果用户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易思互动有权要求MX医美协助配合督促用户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期间,MX医美客户周X、肖X、陈X等人与横琴玖富、玖富普惠、恒元信业、太平财产保险等签订了诸如《借款协议》《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贷后服务协议》《参加保障计划确认书》《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征信及信息披露授权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截至易思互动起诉之日,上述客户合计剩余借款本金208,739.49元、利息854.48元。
2018年6月7日,恒元信业、易思互动与玖富普惠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依据玖富平台撮合医美消费分期借贷业务服务的需要并实际接受线上出借人的委托玖富平台依据平台相关的服务准则,恒元信业将以上借款人的上述全部逾期债权依法无偿转让给易思互动。此后,玖富普惠分别以电子邮件及EMS快递方式向上述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法院观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其一,案涉《担保协议书》中“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出现逾期还款且甲乙双方催收失败,此类借款计入坏账,乙方需对相应坏账履行代偿义务”的约定,是以签订协议时尚未成立、借款数额尚未确定、债权人、债务人等基本要素均不特定的借款作为主债权而订立的担保,无法体现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等关键要素。
其二,虽担保设立时并不以主债权既已现实存在为必要,但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属性,保证合同无法脱离主债权独立存在,保证人提供担保对应的权利人应与主债务的债权人应一致。若其后主债权并未发生则担保权利无法单独设立。易思互动主张《担保协议书》系MX医美针对《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提供的担保,但《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并非对成立债权债务的约定。案涉借贷的主债权人为包含郑X、周X等在内的多名出借人,与《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协议书》载明的合同主体不一致且不存在出借人与易思互动、横琴玖富之间的委托关系,故《担保协议书》所载保“代偿”的对象无从确定,相应的保证无从设立。
其三,易思互动主张其基于债权受让取得《借款协议》项下债权从而取得担保从权利,但《借款协议》订立时,以易思互动为被担保人的从权利无从设立,MX医美并未向《借款协议》的债权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即各出借人并不享有MX医美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从权利,故易思互动受让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亦不存在MX医美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从权利。
综上,无论从保证成立的要件、主体资格、协议形式还是实质内容上看,易思互动主张MX医美向其履行保证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此,法院驳回了易思互动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医美分期作为一种消费金融,由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或P2P平台及增信、评级、担保、保险等合作机构、医美服务机构、普通医美消费者等多种主体参与其中,涉及借款合同、服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增信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涉及主体资格、分期模式等实务问题,盘根错节,容易滋生各种法律风险。本案系P2P平台以借贷为基础与医美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并作出增信安排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
一、保证意思应当与主合同保持一致性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第684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应就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议并予以书面确认;在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法定条款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也应当予以补正。其中鉴于保证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其主要条款在有效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存在保证意思,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主合同)愿意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易思互动的合同角色仅仅是为横琴玖富服务的信息收集机构,其服务对象为横琴玖富,其提供的的服务也仅限于资料收集汇总的服务,并未向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小微金融服务,亦无横琴玖富的授权,其并非本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商,其无权与MX医美订立针对MX医美与横琴玖富的权利义务的担保合同。易思互动在《担保协议书》与《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中所扮演的合同主体角色不一致,直接导致了《担保协议书》并不能攀上《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的高枝,成为《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从合同”,其犹如无本之木,自难立足。
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以主合同存在为要件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即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该从属性不仅体现在成立上的从属性,也体现在效力上的从属性;不仅体现在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也体现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同时也体现在移转上的从属性。保证合同无法脱离主债权独立存在,保证人提供担保对应的权利人应与主债务的债权人一致。
本案中,《担保协议书》是以签订协议时尚未成立、借款数额尚未确定、债权人、债务人等基本要素均不特定的借款作为主债权而订立的担保,无法体现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等关键要素。虽担保设立时并不以主债权既已现实存在为必要,但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属性,保证合同无法脱离主债权独立存在,保证人提供担保对应的权利人应与主债务的债权人一致。若其后主债权并未发生,则担保权利无法单独设立。由于《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的合同内容并非对成立债权债务的约定,无法作为《担保协议书》的主合同,而后续的横琴玖富、玖富普惠等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P2P平台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协议,易思互动亦无合同主体身份,基于担保合同从属性的要求,其之前与MX医美所签订的《担保协议书》亦无法以该《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因而不发生担保效力。
此外,在《借款协议》订立时,以易思互动为被担保人的从权利无从设立,MX医美并未向《借款协议》的债权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即各出借人并不享有MX医美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从权利,虽然担保合同在移转上亦具有从属性,但其适用的前提是担保合同已成立,故易思互动受让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亦不存在MX医美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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