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拴的狗咬伤人,饲养者是否担赔偿责任?

来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22年9月29日,随着法槌落下,临洮法院新添法庭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126.6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022年9月29日,随着法槌落下,临洮法院新添法庭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126.6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2日,何某去王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东西,进入院子后,因未注意王某饲养的看家犬,被拴着跑绳的看家犬从身后咬伤了右小腿。当天,王某带何某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付疫苗费用1264元,期间,何某曾饮酒。后因伤口感染,何某在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皮肤感染窦道,住院13天。出院后,因王某就何某经济损失拒绝赔偿,何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6959.66元、误工费7368.11元、护理费2233.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合计17860.7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王某作为农村商品的个体经营者,对自己饲养的看家犬,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对前来购买者造成损害。王某对其饲养的看家犬以跑绳控制,致使前来买东西的何某被咬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王某家饲养着看家犬,却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备措施咬伤,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王某主张何某在深夜窃取其家中仓库中的香烟时被看家犬咬伤,无证据证明,事实不能成立;其辩称因何某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且注射疫苗后进行饮酒,造成伤口感染,经审查,何某伤口感染并非因感染了狂犬病毒而引起,其饮酒也并不必然造成伤口感染,因此王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确定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1609.36元,由王某赔偿8126.60元,其余部分由何某自负。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狗咬伤人的案件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以及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等。在此,提醒广大养狗人士,切实履行好饲养者和管理者的义务,管好所饲养或管理的狗,避免伤及他人,给他人身体或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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