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性在离异多年后,想要医院返还其婚姻期间冻存在该院的3枚囊胚,打算在其他医院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她有权利要回这3枚冷冻胚胎吗?单身状态是否会阻碍她实现当母亲的愿望?
案
刘芳与前夫王鹏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
自2009年开始,刘芳多次求诊于甲医院,经取卵手术后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囊胚冻存在甲医院。
之后,刘芳与王鹏离婚,此后未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2024年年初,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状,目前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宫功能正常,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芳十分希望生育自己的孩子,想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
但由于之前在甲医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所以刘芳想将胚胎取回,另找其他医院移植,却遭到甲医院拒绝。
甲医院诉讼代理人表示
院方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保管胚胎,能够使冷冻胚胎在公权力监管下合法合规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2024年1月,遭到拒绝的刘芳将甲医院作为被告、王鹏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冻存的3枚囊胚。
庭审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王鹏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诺,不会将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刘芳和王鹏二人,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刘芳和王鹏对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庭审中,面对已查明的上述事实,甲医院也表态,可在刘芳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规医院的证明后,将胚胎予以返还。法院据此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将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返还。
但冷冻胚胎权利人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的服务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的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严格限制。
本案中,由于刘芳处于离异状态,其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经后续接受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宜交由刘芳个人直接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释
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值得注意的是,胚胎买卖、代孕均为违法行为。
本案宣判后,思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法律提示:
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行使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离异后的单身女性,有权要求返还冷冻胚胎吗?
作者:刘建发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一名女性在离异多年后,想要医院返还其婚姻期间冻存在该院的3枚囊胚,打算在其他医院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她有权利要回这3枚冷冻胚胎吗?单身状态是否会阻碍她实现当母亲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