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阿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由于被告阿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未满3个月内再次酒醉驾驶机动车,屡教不改,情节恶劣,伽师县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阿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阿某因2019年10月29日犯危险驾驶罪被伽师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然而,缓刑期满后仅仅不到3个月时间,于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阿某酒后无证驾驶新Q23XXX号起亚牌白色小型机动车,行驶至伽师县宁亿大酒店交叉口时,被民警执勤当场查获,经伽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阿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9.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法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不仅要被吊销驾驶证,而且还会获刑,如若是公职人员还会被开除公职。时值岁未年初和“三大”节日来临之际,大家千万不能心存侥幸,无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酒后仍开车上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轻易以身试法,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共同守护平安团员路。
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g,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后驾驶代价高 安全意识不可抛
作者:阿依努尔·米吉提来源:伽师县法院

近日,伽师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阿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由于被告阿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未满3个月内再次酒醉驾驶机动车,屡教不改,情节恶劣,伽师县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阿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