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8年3月24日,黄某与张某至某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当场每人领取一本《结婚证》。但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1997年11月24日、未编字号及未加盖公章,张某的出生日期书写错误。结婚登记后,黄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久,生育了两个子女。
2010年12月,黄某欲与张某办理离婚时发现以上问题,黄某认为该婚姻登记处的行为对其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于2011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在未认真审核申请人身份的情况下就给其颁发了登记证为由,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处给黄某和张某颁发的《结婚证》。
【审判结果】
对黄某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的以上规定,通过例举的方式穷尽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可见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故本案,黄某如果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将会被法院驳回申请。那黄某依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本案中,该结婚证上存在的登记日期错误,未编字号及未加盖公章,张某的出生日期书写错误应当是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但此等瑕疵不属于严重瑕疵,不能把它作为撤销结婚登记的理由和依据。因此结婚登记中的瑕疵并不会必然导致撤销,一般程序上的细微登记瑕疵可以通过申请补正来解决。
结婚证记载信息登记瑕疵的处理
作者:姚祎颖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1998年3月24日,黄某与张某至某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当场每人领取一本《结婚证》。但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1997年11月24日、未编字号及未加盖公章,张某的出生日期书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