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旧闻,但是发酵了一周反而越演越烈,我觉得应该写一写。
4月30日,西安的夜晚不太安宁。一位娱乐界大腕“小公举”和四万情绪高涨的粉丝一起高喊“滚出去”,把一位执行维护秩序的警察大叔赶出了演唱会现场。
事发当晚,周杰伦发表微博道歉。随后网上有人爆料,这个道歉不是周的本意,而是被迫而为。于是舆论又开始炸锅了。
现场电子牌被打落的粉丝出来道歉了,其他粉丝也纷纷解释。但是仍然堵不住舆论的声讨。
最后,周杰伦亲自录制视频公开道歉。不过“滚出门”当晚,周杰伦很清晰地称呼为“公安”的人,在道歉视频里变成了“安保人员”。整个道歉中,周也没有对这位被“滚出去”的警察大叔个人任何道歉。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对周杰伦的道歉是否出于本心,又或者道歉是否真诚并不感兴趣。只不过,周杰伦真的道歉就够了吗?
对不起,我想远远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周先生公然咆哮让公安大叔“滚粗”,并煽动全场四万观众齐声爆粗,涉嫌违法,且情节严重,应被处以十日一下行政拘留并处行政罚款。所以,一句sorry充其量只能是悔过态度良好的表现。真是应了那句名言:“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吗?”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警察的存在就是对法律有效执行最有效的保证。若法律的尊严失去了国家暴力的保障,社会也毫无秩序可言。在国外,侮辱警察、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将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在美国,各州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对侮辱警察者处以500美元罚款,以及24小时至48小时不等的监禁。而且在美国,警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制服对方,包括开枪射杀。
在法国“辱骂警察、政府官员或者任何‘有公共权威者’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3万欧元的罚款和两年的监禁,如果发出死亡威胁会被处罚7.5万欧元。”
在德国,不但规定辱骂警察会被处罚,而且还针对不同的侮辱字眼设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比如骂警察“你个蠢猪”罚款300欧元、骂“小矮子”罚款1000欧元、骂“你个荡妇”罚款1200欧元等,共16种不同的罚款项目。甚至称呼警察“你”而不是“您”都要罚款600欧元。
在英国,辱骂警察会被处以罚款,甚至监禁,哪怕是“达官贵人”。2012年12月19日,英国内阁成员、保守党首席“党鞭”安德鲁·米切尔因为在首相官邸门口咒骂警察,最后只能向首相递交辞呈。根据媒体报道,当时“党鞭”大人只是用了“傻瓜”、“庶民”等粗口骂了阻止他骑着自行车从首相府邸正门进入的警察。
著名社会法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但是在我国已经变成了“想方设法地逃避,毫无原则地谩骂”。百姓眼里的强势的公安机关,在现实中却有太多的委屈与无奈。民警、协警在执法执勤中被打的新闻随处可见,但真正被依法处置的却屈指可数。
交警执法中向车主下跪;警察被恶妇谩骂18小时,还给谩骂者买雪碧;不满交警执法,女车主扇交警耳光……这些年,我们的警察叔叔活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超文明时代。只是,这样的礼让最终未必换来了心心相连的世外桃源。
周杰伦先生演出的这场“滚出去”的好戏中,比谩骂更危险的是那极易被煽动起来的集体无意识狂欢。周杰伦的第一句“你给我滚出去”立即引来现场无数尖叫,第二句“你给我滚出去”带动起现场异口同声的“滚出去”。演唱会现场的绝大多数人并不知晓发生了什么,却毫无思考只剩下狂热与盲从。
伴随着那一浪一浪“滚出去”的集体叫喊,滚出去的不仅仅是那位警察大叔,更是我们的执法尊严。
“滚出去”的执法尊严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这是个旧闻,但是发酵了一周反而越演越烈,我觉得应该写一写。 4月30日,西安的夜晚不太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