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平、王江涛律师代理的一件历时十年之久的土地确权争议案件,经过县政府两次确权及市政府两次复议,三级法院五次审理,终由省高院作出判决“一判三撤”,即撤销中院判决、市政府复议决定书、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有趣的是,在这场漫长的维权过程中,不但见证着西北某煤田腹地撤县改市的光荣历程,更见证了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27年首次修改的历史性时刻!
一、案情简介
陕北某县A村与B村位于“神府东胜煤田”腹地,这里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两村毗邻,历史上多次因相邻土地的分界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该两村再次因二百余亩土地权属发生纠纷。A村认为,两村争议地边界应当以旧大路为界,旧大路的位置参照其与某村1987年签订的边界协议(图示黄色线)。B村认为,1987年协议约定的旧大路并非A村指认的现在通行的大路,该旧大路为曾经畜牧经常走的路,即图示2、3号连线(图示红色线)。
A村向县政府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就存在争议的土地所有权作出确认。
县政府历时3年6个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两村所指认的公路分别进行界址点测量,将测量取得的坐标点指认的公路即ABCDEFG的连线(图示蓝色线),遂决定以该线为界线,将双方争议地划分为一号争议地178.84亩和二号争议地54.30亩,决定一号争议地归B村所有,二号争议地归A村所有,A村对此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A村诉至市中院,中院指定由区法院审理。2013年12月6日,区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7月28日,县政府在补正证据、完善程序后作出了与原确权决定内容相同的处理决定书。A村提起复议,市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书。
2015年10月10日,市中院判决驳回了A村的诉讼请求。A村提起上诉,2016年4月20日,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中院的判决,并发回重新审理。2018年4月20日,市中院再一次驳回了A村的诉讼请求。2018年6月5日,A村再次上诉至省高院。
二、案件梳理及庭审过程
律师在详细了解该案情后,制定了专业的诉讼方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并围绕案件焦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实地走访了争议地,认真调查两村历史上的土地争议情况,分析了被告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时运用的依据,了解到很多第一手案件资料,整理出完备的证据材料。
(一)案件争议焦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及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县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市政府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及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二)应对方案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基于之前的充分准备,上诉人律师从事实认定及证据等方面入手,提出了以下几点异议:
其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完全以县政府及市政府认定的错误事实为基础,将市人民政府测量平面图ABCDEFG点连线确认的“公路”认定为现在通行的公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以此做出的判决必然是错误的。
其二,被诉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有误,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县政府将“87协议”的分界公路错误认定为现在通行公路以东北的ABCDEFG连线,划分为1号和2号争议地,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其三,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市政府在复议中未依法全面审查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未实地勘查调研争议土地实际状况,仅仅通过书面审查即认定了被上诉人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中错误的事实和证据,故,以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然是错误的。
其四,出示了大量证据,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论证争议地属于A村所有。以上几点有力的论证使得上诉人在该案中掌握了主动权。
(三)庭审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县政府向法庭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地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调取了A村与第三方曾签订的关于土地纠纷的历史协议,召开了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听证会等,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政府认为其采用书面审理、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了全面审理,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经过审理,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处理决定、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及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而本案双方争议地的界限确定是本案争议的核心,双方均认可争议地界线为1987年边界协议中的公路。因此确定该协议中的公路位置是审查被诉处理决定中认定A到G的连线为争议地界线是否合法的关键。
三、现场勘查
2018年11月7日,省高院组织查看现场,了解现场通行的公路大体呈东北西南走向,与县政府及B村指认的双方界线均不相同,且县政府及B村所称的界线均看不到分界线或路的痕迹。
省高院认为,县政府称其确定的分界线依据1987年协议中确定的公路,经输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从而得出,但现场只看到一条公路,且在其确定的分界线以北,事实依据不足。市政府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理决定,同样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申请等程序不当。
四、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对A村与B村的土地权属争议重新处理。十年之久的土地确权纠纷终审胜诉。
五、法律评析
本案表面是一件土地权属争议,实际上是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陕北地区大规模发现丰富的优质煤炭矿藏资源背景下,双方对争议土地地表下面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的斗争,虽涉案争议土地仅有两百余亩,但其背后的利益可能高达亿万元。
因为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第28条及《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8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体现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管理法律立法精神。
律师在代理本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时,也是紧紧围绕以上五个方面对县政府土地确权行为的合法性展开的。律师认为,本案县政府在作出土地权属决定时,对于关键的证据(即:87年协议)予以排除,却依据自行勘测的,未经争议双方一致认可的ABCDEFG连线作为确认争议土地权属的分界线而作出的确权决定,既未做到尊重历史,也未做到尊重现实,这是造成本案诉争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根源,县政府所作出土地确权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内容也是不适当的。
省高院在重审中坚持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原则,紧密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书面审查结合现场踏勘,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慎的审查和调查,最终认定县政府土地确权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做到了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
六、总结
二百余亩矿地确权纠纷历经十年最终尘埃落定,代理律师通过专业化优势,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处理中,关注程序法的同时也要关注实体法,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单纯仅从程序违法角度主张,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有效的诉讼目的。因此,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应仔细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更要认真分析研究事实和证据,从根本上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制定正确的维权诉讼策略,从而赢得胜诉。
二百亩矿地确权历经十年,十几亿矿藏花落谁家
作者:李倩倩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由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平、王江涛律师代理的一件历时十年之久的土地确权争议案件,经过县政府两次确权及市政府两次复议,三级法院五次审理,终由省高院作出判决“一判三撤”,即撤销中院判决、市政府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