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承诺继续担责,效力该如何认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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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309 ■沂水法院: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承诺继续担责,效力该如何认定?

鲁法案例【2025】309
■沂水法院: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承诺继续担责,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1年10月6日,王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每月定期还息,借款到期日利随本清。同日,刘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王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2024年12月5日,银行向王某催收欠款,王某在《偿还债务承诺书》上签字捺印,承诺2025年3月5日前偿还所有本息。同日,银行向刘某催收,刘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捺印,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王某未能在2025年3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某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涉案债务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某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某商业银行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等,驳回了某商业银行要求刘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判决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强三优
■昌乐法院:与暴雨赛跑的“麦收行动”:诉前保全,守护丰收
近日,昌乐法院鄌郚人民法庭
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大暴雨来临之前,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及时对田地里的小麦进行了收割,最大限度地避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当夜,滂沱大雨如期而至,洗刷着整个县域。昌乐县最大降水量达到100毫米,气象台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太感谢你们了!”村民代表紧握着法院干警的手,眼角泛起泪花,“要是再晚一步,损失可就大了,那我们就真不知道以后该咋办啦!”
鄌郚镇周边群众无不为法院这次“小麦保卫战”点赞。
■枣庄中院:“法院+综治中心” 共绘多元解纷新“枫”景
进一扇门,解万般事。近年来,薛城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持续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设立法院窗口并指派审判诉讼服务团队常驻,开展案件速裁、调解及指导矛盾化解工作,有效衔接社会各方调解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为绘就基层治理新“枫”景贡献司法力量。
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薛城区人民法院持续完善“总对总”多元解纷体系,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解纷力量的对接,已与17家多元调解组织完成对接,创新开展物业解纷工作,被枣庄中院确定为“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工作试点法院”。目前,已协调对接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6家。
从“单打独斗”模式向“多元共治”体系转变,从被动“坐堂问案”向积极“服务治理”策略迈进,今年以来,审判诉服团队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00余件,为基层治理注入“法治动能”。
■荣成法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普法宣传活动
六月盛夏,草木葱茏,法治的清风携着知识的雨露浸润菁菁校园。近日,荣成法院组织法官先后走进蜊江中学和石岛凤凰中学,在初中毕业典礼上开展“法伴青春 护航成长 增强法律意识 预防违法犯罪”法治讲座,以精心打磨的趣味知识与鲜活案例为钥匙,为少年们开启通往法治世界的探索之门。
育人以法,润物无声。下一步,荣成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创新宣传形式,强化以案释法效能,联动学校、家庭及社会力量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实防线,让法治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为青春之路点亮法治明灯。
鲁法案例【2025】310
■聊城市茌平区法院:服务地能否视为合同履行地?
杨某系茌平某经营门市部的经营者,2024年8月8日,其丈夫马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吕某,双方约定由吕某负责教学电商直播带货方法并提供线下现场直播带货辅助服务,马某按要求缴纳了学费。2025年1月15日,茌平某经营门市部直播时,吕某在现场负责教学并操作商品上架,过程中,吕某错误地将收款方选择为合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造成茌平某经营门市部23858.64元货款无法收回。双方协商未果,茌平某经营门市部诉至法院,要求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被告合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同履行地为合肥市蜀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系被告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合格等违约行为所致,故本案争议标的为被告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合同中负有的合格服务义务,属其他标的,其合同履行地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被告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济南市槐荫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非聊城市茌平区,故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被告合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裁定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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