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日,一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男子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法拉利跑车,在经鉴定该车曾进行过大修之后,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4S店赔偿车主共计720万元。对车主而言,为何还获利了呢?何种案件才能得到获利性判决呢?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已不仅仅是满足衣食。虽消费目的不尽相同,但消费初衷都是寻求“快乐”。在考虑性价比的同时,消费者首先会选择诚信度高的商家,这关涉双方依照最初的意思表示达成约定后,商家能否诚实信用的履行。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消费而产生的“不快乐”频繁出现。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惩罚不诚信的商家,在弱势的消费者“不快乐”时,对商家进行相应惩罚,借以惩罚性赔偿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二、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为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定。同时,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的消费领域,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措施来惩罚商家的过错行为。若消费纠纷存在于特殊领域,则应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1、针对食品消费领域
在所有消费领域中,以涉及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最为严厉。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合格食品亦或经销商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主张额外的10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且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最低为1000元。
在现实中,食品消费领域的这种纠纷屡见不鲜,消费者通过证明生产者或经销者存在上述过错往往能够得到胜诉判决。例如,钟某于2016年7月26日在超市购买某品牌预包装大米,共花费73.9元。其随后发现所购大米包装袋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因纠纷调解未果,遂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超市销售的大米属于食品,大米包装袋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造成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在进货验收发现大米包装袋上生产日期不清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钟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继续销售的行为,此行为是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令超市赔偿钟某货款73.90元,并且依照上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按货款的十倍增加赔偿原告钟某1000元。(注①)
消费者“知假买假”还能受保护吗?
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还能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在购买食品、药品时,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也能受法律保护。然而,许多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旗号的职业打假人却采用着恶意的手段,大量买入在包装上存在瑕疵的商品,然后与商家“私了”。面对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商家似乎束手无策,任人宰割。作为商家,一方面应当严格把控自己生产的食品药品质量,确保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另一方面,还应提高法律意识,在食品药品的原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留存必要的证据,以应对那些职业打假人的获利性诉讼,维护自身品牌形象。
2、针对非食品消费领域
在食品领域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中,法律首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时,可以向其主张额外的3倍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
在非食品的消费领域中,若要主张商家因欺诈行为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
②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不包括“知假买假”);
③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此外,《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则可以要求额外的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开始时所举的案例,男子花360万元购买法拉利跑车产生的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况。4S店有义务真实完整地告知车况,但因其自始至终隐瞒事故车的事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但由于车辆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早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日期,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旧法,判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1倍价款。
3、针对商品房消费领域的特殊规定
对于商品房消费领域,我国法律中也存在着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以下特定几种情形,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③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④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⑤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⑥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近些年商品房买卖增多,相关纠纷也陡然增加。例如,赵某与马鞍山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某小区期房一套,并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清全部购房款41万元。后因届时未能交付房屋产生纠纷,买方赵某将顺诚置业公司诉至法庭。法院经查发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顺诚置业公司未告知原告赵某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并且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取得该商品房验收手续。另外,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上述第③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的情形。该案二审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赵某购房款41万元,支付给原告赵某自合同生效起至约定交付房屋日期止的利息8.4万元,并赔偿赵某已付房款的50%金额20.5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注②)
三、结语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无疑是鼓励消费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获得高倍数赔偿的同时,也给不诚信商家以严厉的惩罚,增加其不诚信经营违法成本。这对于打击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净化消费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注:
① (2016)桂1122民初941号
② (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79号
“能赚钱”的法条,你造吗? ——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作者:刘彬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近日,一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男子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法拉利跑车,在经鉴定该车曾进行过大修之后,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4S店赔偿车主共计720万元。对车主而言,为何还获利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