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满足“救助情形紧急”,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自愿救助行为”:所谓“紧急”,即救助是需要第一时间去实施的,否则将难以弥补。该救助行为通常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或挽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自愿”则是指从行为上表现为主动施救,要凸显主动。该条款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救人时不小心导致被救的人受伤,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