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来的蛋糕里有虫!怎么办?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话不多说,先讲故事: 在一个天朗气清、风和日丽的周末,Z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盒促销的蛋糕。第二天,当其充满期待地准备享用“早餐”时,发现蛋糕里头竟然有虫!

话不多说,先讲故事:
在一个天朗气清、风和日丽的周末,Z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盒促销的蛋糕。第二天,当其充满期待地准备享用“早餐”时,发现蛋糕里头竟然有虫!
极具法律意识的Z先生瞬间不淡定了,他表示,“懂法用法,人人有责!我要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条款捍卫自己的权益!”可是他上网一查发现,原来还有一部《食品安全法》也一并在监督着食品质量,这下,Z先生有点摸不着头脑了……
《消保法》和《食安法》有何不同?
很多人都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条“三倍赔偿,五百保底”的条款,但却不知道《食品安全法》有一条“价款10倍/损失3倍,一千保底”的条款哦!那这两则法规,在适用时有什么区别呢?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通过以上法条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更注重食品质量本身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缺陷。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则适用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举个例子,如果你买的巧克力里有虫子,就更倾向于前者;如果商家拿国产巧克力冒充比利时进口巧克力,那就更倾向于后者。但在实践中,两者也不是泾渭分明的,比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形,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他选择了《食安法》的十倍赔偿
在这个故事里,Z先生权衡之后,还是选择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要依据进行维权。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如何操作。
向谁主张

根据相关规定,Z先生既可以向超市主张赔偿,也可以向蛋糕的生产企业要求赔偿。无论Z先生先找到哪一方索赔,该方都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即“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若经查明,确实是蛋糕生产企业的过错,那么超市有权在赔偿之后,再向厂家追偿,反之亦然。
另外,倘若Z先生是通过电商渠道购买的蛋糕,也可以向第三方网购平台主张索赔,其中若涉及物流公司进行冷链配送,亦可考虑是否为该公司责任。
可主张钱款项目?

根据《食品安全法》,Z先生可主张钱款总额=食品钱款+损失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其中,“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举证责任谁承担
实际案例中,对消费者初步举证责任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举证责任侧重于生产经营者。
在本案中,Z先生应证明:
蛋糕购买以及其中有虫的事实(所以购货发票、收款收据、照片等相关材料,都要保存好哦!)
Z先生在购买蛋糕之后,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即按照包装说明的方式保存(实践中,有消费者购买面条后发现有虫,但因其未按照包装上的要求“阴凉处保存”,因而在诉讼中未获法院支持)。
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例如Z先生食用蛋糕后,拉肚子、肠胃炎的病情诊断书等)
蛋糕公司应证明蛋糕中的虫并非在生产中进入,可包括以下方面:
生产加工环境的合格;
蛋糕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糕点分类》国家标准;
在包装说明的方面尽到提醒义务。
如果,“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那就能免除己方责任。同时,在存在配送的情况下,还可以质疑第三方配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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