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其执业律师均为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的人员,本是为委托人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的,但笔者发现最近几年有不少律所深陷讼争,有的还需承担大额赔偿。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本文拟就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类型
1、虚假陈述引起的部分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别公开发行“15五洋债”债券8亿元、“15五洋02”债券5.6亿元。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之时,“15五洋债”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2018年7月6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对五洋建设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包括五洋建设时任董事长陈某在内的共计20名责任人作出了处罚。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五洋建设在其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不具备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骗取了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上述处罚作出后,王某等487名投资者陆续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陆续受理了投资者要求五洋建设偿付本息,并要求实际控制人陈某以及四家证券服务机构即案涉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2)裁判结果。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五洋建设、陈某、债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总计6.9亿余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律所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2、欺诈发行引起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2016年7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管理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管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
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到期后,邮储银行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某资管公司以及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系某证券公司)、评级机构、法律顾问(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邮储银行认为灯都公司、某资管公司以及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评级机构、法律顾问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法院。
(2)裁判结果。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灯都公司赔偿原告邮储银行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某资管公司、评级机构、法律顾问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3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见证无效引起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2010年5月,黄某某(原告母亲)及张某某(原告父亲)拟订立遗嘱,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由原告张某粦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蔡某负责此事,由蔡某一人对遗嘱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500元的律师费。2010年10月,张某某去世。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和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就案涉房屋签署《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案涉房产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了详细安排。2021年3月,张某梅(原告姐姐)起诉黄某某及原告,案由为继承纠纷。张某梅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以及该房屋因拆迁所获拆迁补偿权益份额。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主张应当按照《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内容由原告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拆赔权益中属于张某某的50%。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某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某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50%),原告仅享有20%。原告认为,基于无效遗嘱,原告损失了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30%的份额,原告的损失明显系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蔡某的过错导致,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1200万余元,律师蔡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张某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张某某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蔡某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案涉代书及见证遗嘱的执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蔡某应对其本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所造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无法继承张某某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导致的各项损失金额,应以原告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即案涉房屋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10%,遂最后判决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0余万元,被告蔡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服务缺乏痕迹引起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某某(作为甲方)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因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律师为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2016年3月14日,原告及刘某某律师向筠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律所公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出庭担任代理人。同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刘某某代原告郭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016年3月15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35000元;同日,该保险公司向郭某某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
2016年4月庭审中,原告郭某某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6年10月19日,原告郭某某向刘某某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某某作为执行代理人。同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制作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于2016年12月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
原告后发现,刘某某律师于2016年3月8日和9日收了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和保险公司的保函费用,却没有为原告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四川某房地产公司“XX盛景”项目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2日名下有280多套房产,但代理律师未依法为原告进行任何查封保全,导致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原告认为,现因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某某律师未依法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义务,且违法代理,并私人收取原告保全费和保函费用后,未替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在第一笔债务履行期前一次性转移资产,且因先行查封的债权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具有在先处置权与一定优先权,故原告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于是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借款本息逾1100万余元,并返还原告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共计70000元。
(2)裁判结果。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某某律师将其制作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已经递交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证据证明筠连人民法院收到上列文书,更未提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代原告郭某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不过,本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保全的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损失尚无法确定,其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属证据不足,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该项损失诉求,不予支持;其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最后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郭某某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
5、未及时续保引起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当事人周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并于2014年5月20日保全冻结了债务人账户700余万元,冻结期限将于2014年11月19日届满,应在此之前15日申请续冻三个月。不料,因代理律师疏忽,直至2015年3月初才向法院申请续冻。当然,账户中的资金早已被债务人转走,最后诉讼案件只执行到了几十万元。于是当事人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的保全范围内的金额近600万元。
(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周某某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周某某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周某某主张代理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周某某应得本金6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冻结701万余元,但由于未及时续封,涉案保全财产已被转移,周某某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59.8万余元,法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周某某、代理律所均确认,能及时续封,可将一审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法院是在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的,王某某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一定能得到充分执行,周某某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其损失并未被扩大。因此,周某某的损失是确定的。周某某依约支付了代理费委托王某某律师代理案件,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王某某律师理应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代理义务。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王某某律师清楚周某某委托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以其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并应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某某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某某律师是被告律所指派的,被告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某某对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等各方面因素,二审法院酌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周某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上诉人周某某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被驳回。
6、代理人未出庭引起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告上法庭,认为代理律师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驳回,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应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96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李某某律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495万元;四、李某某律师对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向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本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7、遗漏答辩事项引起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2022年8月31日,罗X与广东L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的事务为:罗X与李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诉讼。L律所指派葛X、王X律师代理该案。
李X与罗X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深圳市泓达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双方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格为375万元,罗X应于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向李X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375万元”(该股权转让款的约定只是为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实上并不需要支付)。即便按此约定罗X需要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11 月28日,约定的375万元转让款支付的时间是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即在2017年12月13日前应支付,但李X在2022年7月15日才提起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早已超过,李X已丧失胜诉权。律所指派的葛X、王X作为专业律师,理应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及能力,提出李X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但葛X、王X律师未提出时效抗辩。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 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判令罗X向李X支付股权转让款351621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0872元。罗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 月14日作出(2023)粤03民终30864号民事判决,以罗X未在一审提出时效抗辩为由,对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罗X对律所提出的仲裁申请为:(一)裁决律所赔偿因代理失误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二)裁决由律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裁判结果。仲裁庭审理认为,在罗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 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予采信。认为李建光与罗兰对2017年11月28日《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及合同效力并无争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罗X仍应向李X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872元。后二审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罗X向李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依据为2017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据协议,罗X应于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向李X一次性支付375万元,李X股权转让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12月14日开始起算,2020年12月14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X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已经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L律所律师在代理罗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 其代为书写的答辩状仅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经鉴定被确认虚假后,申请人以其专业能力理应预见法院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判令被申请人向李X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申请人仅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虚假诉讼的抗辩, 对《股权转让协议》中李X股权转让款请求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明显失察,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律师的过错不必然导致李X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亦即罗X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872元与L律所律师执业过错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L律所向罗X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应为351.621万元。
二、律所承担责任原因分析
在前述案例中,律师在代理业务中失职、办理案件不规范是导致律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对于律师、律所的大部分执业行为来说,除了遵守律师法,保证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相关行业规范、民事法律规范也是十分重要的,关乎着律师是否在代理业务中谨慎、完善地履行了职责。
1、尽调流于形式,欠缺敬业精神。
在一些证劵类的案件中,法律服务费用较高,当事人的期望值也较高,个别律所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自我要求不高,未遵从律师执业的规范,在应深入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环节走过场,流于形式,或过分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导致尽调阶段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即便发现了也睁只眼闭只眼,侥幸后期不会引发损失赔偿风险,以致不能兑付的问题出现后,承担高于代理费若干倍的赔偿责任。
2、专业能力不够,风险意识不足。
律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任何一个律师也不可能对所有法律服务领域都钻深钻透。有的律师无论什么服务需求都接,接了后又不深入研究委托人的服务需求,不弄清服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风险防范要素,凭想当然地提供服务,导致有的服务因律师专业性不够,或缺乏其他书面要素而无效,随之引发委托人主张赔偿。
3、工作缺少痕迹,自保意识淡化。
中国法院的组织架构都是一个模式,都是依据成文法裁判案件,但每个法院在处理立案、审理、执行与财产保全等事务中的具体操作都有所不同,诉讼虽说是当事人寄希望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但好多法院都存在接收材料后不出具任何资料的情况,导致有时代理人代理工作无任何依据,有的代理人对此毫不上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作任何记载,不主动设法留下任何痕迹,而当事人利益因此受损时,律师有口难辨,有苦难言。
4、管理方式落后,人工掌握时效。
律师的事务性工作较多,如何处理好日常事务,有的律师全靠脑子记忆,或者以一个记事本作简单记录,不会借助现在先进的网络、手机日程安排、管理系统提示等工具对开庭、交费期满、保全到期等诉讼案件代理中的重要时效进行提醒、提示,以致有时误时,损害了委托人权益,从而引火烧身。
5、案情把握不准,事前准备欠佳。
律所往往分成若干团队,每个团队对各自代理的服务分别负责。团队中的法律服务基础工作好多由律师助理完成,执业律师只负责出庭,但有的执业律师庭前没有仔细了解案情,没有认真查看卷宗,对案件法律事实把握不准,从而会出现在庭审中该发表的答辩意见没有阐明,按没主张就视同放弃的民事审判尺度,导致当事人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也引发了律所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策略
为了有效规避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引导与管理。
1、建立内部审监制度,堵塞单干漏洞。
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但再专业的律师,对深耕的领域也难免有未学懂弄透的地方。对于一些专业性极强或平时少有涉及的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应充分发挥律师团队对风险管控的综合能力。如对于证券等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意见,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审核监督体系,在案件接受委托时便组建一个审核小组或者设置监督人员,通过对办案律师出具的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签字等方式督促经办律师严格、审慎、诚信地尽职履责,能较好地减少执业风险。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审查和约束,对于承办律师来说,有可能感觉自身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了一定限制,但是对于律所来说,为了避免单独执业风险、减少可能承担的损失,这是十分必要的。
2、加大专业分工力度,防范执业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需求不仅对律师个人提出了专业化的执业要求,也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根据律师的个人特点和专业特长,组建不同的专业部门和工作团队,将法律事务按照专业特长而不是案件来源进行分配,引导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律师分别代理不同专业的案件。避免因专业能力欠缺而影响部分案件的代理效果,有损代理律所的声誉,有效防范因服务专业发挥失常导致法律服务失职甚至无效带来的律师执业风险。
3、增设系统提示功能,减少人为失误
对于许多律师来说,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通常不是故意拖延或遗忘诉讼有关时限,而是案件办理过多导致精力难以维持,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在大量日常工作中即便再认真谨慎,也难免出现遗忘、错误,因此可以考虑由律师事务所建立案件办理时限统一管理相关制度,在互联网系统发达的当下,通过科技手段,让律师在需要注意相关期限时就提前将其录入系统,然后通过系统提示的方式反复提醒律师注意有关时限即将届至或届满,使律师能够在日常工作充分尽到职责。
4、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代收的诉讼费、保全费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避免引起歧义,避免因经办人自我管理失范,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纠纷。
5、加强执业持续培训,指导依法执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执业风险培训,多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并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全面深入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确定的服务义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提请集体研究和专题请示,加强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提高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执业操守来降低律师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与防范策略探析
作者:杨天武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其执业律师均为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的人员,本是为委托人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的,但笔者发现最近几年有不少律所深陷讼争,有的还需承担大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