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对一被处罚人作出收缴违法所得30万元的决定,我所行政法律业务团队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政要求及行政法学原理,认为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早在2004年3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6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随后,党中央、国务院还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等一系列法治建设要求,这些有关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
依法行政,首要的是要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受委员长的委托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时指出,......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收缴,且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二、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设定没收或收缴的行政处罚。
再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收缴的应该是金钱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款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这里收缴的对象是物品,而非违法所得。
我们试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去找答案,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这里仍然没有给予公安机关收缴违法所得的职权。
有同事说,是不是公安机关忙中出错,出现笔误,我们认为在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两次出现笔误可能性不大。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680号《行政裁定书》对笔误和错误进行了阐述,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和“笔误”的情形。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笔误和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会导致法律文书的实体结论发生变更,不会使当事人产生歧义,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而后者则相反,属于法律文书的根本错误,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结论和效力。以此标准来考量,某公安局作出的收缴决定应该是错误。
还有同事认为是否可以从刑事程序中找答案,答案也应该是否定的。
一是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程序不可能;二是决定书明确是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此收缴30万元的决定违法
作者:张以军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某公安局对一被处罚人作出收缴违法所得30万元的决定,我所行政法律业务团队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政要求及行政法学原理,认为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