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杉杉股份控制权之争看家族财富传承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2月10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杉杉品牌创始人郑永刚病逝。最近几天,因遗产争夺大战再次登上热搜。

2023年2月10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杉杉品牌创始人郑永刚病逝。最近几天,因遗产争夺大战再次登上热搜。
2023年3月23日,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召开董事会,选举郑永刚的儿子郑驹为新任董事长。然而郑永刚的遗孀周婷却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周婷认为,自己是郑永刚的合法妻子,为郑永刚生育3名子女,基于继承关系,自己应当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
前有香港豪门霍家子嗣在霍老爷子去世后,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后有赌王去世子女相争。如何让家族财富按照自己意愿传承,尽量避免亲人相争,是每位高净值人士都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法定继承的弊端
我国继承制度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继承人。在杉杉股份继承案中郑驹、周婷及其三名子女均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假如郑永刚只有这五位继承人,那郑驹只能占到20%的份额,而周婷母子将获得80%的份额。由此可见,郑驹在杉杉股份继承案中并不占优势。从未参与过杉杉股份经营的周婷或许真的会成为杉杉股份新一届话事人。这与郑永刚生前接受《浙商》记者采访时谈到企业接班人问题所说的:“我正在培养儿子(郑驹)接班,儿子从小在上海长大,目前在公司任总裁,就是学习接班。我在员工大会上公开讲,公司肯定要儿子接班的。我很传统,就是个农民,我的理念是:儿子生在我家,就该他继承。”是相悖的。
郑驹虽在遗产继承中不占优势,但是,郑永刚将郑驹早早安排进公司,郑驹实际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得郑驹接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周婷虽在遗产继承中占有优势,但周婷婚后6年生育三子,她本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周婷一直要与郑驹相争,郑驹会还给周婷一个年年分红的企业还是资不抵债的公司?杉杉股份就此没落也未可知。历史证明,想要确保家族兴旺,家族财富代代传承,将财富均分给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好方法。
二、遗嘱继承和遗嘱执行人制度为家族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除了法定继承,我国还有遗嘱继承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遗嘱继承制度给家庭财富传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郑永刚至少有五位继承人,如果郑永刚遗嘱中明确写明自己在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中的股权由郑驹继承51%以上。那如今周婷如何不甘,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仍将是郑驹,郑驹有股权有公司骨干全力支持,更有可能将杉杉股份带向更明朗的未来。
郑驹能够得到杉杉股份所有董事的支持,说明郑驹已经具备管理杉杉股份的能力,是一位合格的继承人。然而,并不是所有家族话事人的直系子女都像郑驹那般出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孙子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因而,被继承人如果想要孙子继承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遗赠实现自己的愿望。遗赠不仅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实现,也可以通过遗赠协议的形式实现。
只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并不能完全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思得到实现。我国民法典也有与托孤大臣相类似的制度,即遗嘱执行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在遗嘱加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双重保障下,被继承人将最大可能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家族财富传承。
三、郑永刚公开表示儿子郑驹接班算不算他的口头遗嘱?
郑永刚生前接受《浙商》记者采访时谈到企业接班人问题所说的:“我正在培养儿子(郑驹)接班,儿子从小在上海长大,现在公司任总裁,就是学习接班。我在员工大会上公开讲,公司肯定要儿子接班的。我很传统,就是个农民,我的理念是:儿子生在我家,就该他继承。”
这段话能否看作郑永刚的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显然,郑永刚接受采访时并没有处于危急情况,郑永刚有充足的条件立书面遗嘱。因而,郑永刚接受采访时,表示儿子郑驹接班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而不能算作遗嘱。
郑永刚不仅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儿子郑驹接班,也在公司大会上多次提及。但提的次数再多,都不及自己和律师坐下来立一份遗嘱,指定一位信得过的遗嘱执行人。
四、信托制度保障子孙衣食无忧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说子女是否成器,只怕是子女婚姻不顺,离一次婚,自家的财产都可能减少一半。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我国还有一种制度叫信托。
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比如,反贪大剧《人民的名义》中,齐同伟和高小琴为自己的子女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以便自己被捕后,他们的孩子能够平安健康的成长。设立信托基金当然不止是影视剧中剧情。香港富豪许世勋将自己420亿遗产放到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给自己的继承人每月发放生活费。
2001年,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委托人设立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对设立信托后委托人的其他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而,设立信托后即使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委托人身故,都不会影响信托的执行,其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利益。如果郑永刚在去世前,为他的小娇妻和未成年子女设立信托制度,确保周婷及其子女衣食无忧,周婷可能不会硬闯董事会,让杉杉股份的股价受到波及。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目前我国主要的信托机构就是各大银行。
五、公司章程为公司权力交接保驾护航
郑永刚生前靠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想要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只要获得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即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郑永刚提前变更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中明确郑驹作为郑永刚所持股权的合法继承人,或者郑驹是郑永刚所持股权的第一继承人,估计周婷也只能心不甘情不愿的接受,而杉杉股份也将按照郑永刚生前公开表示的那样,由儿子郑驹继承。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结合杉杉股份的控制权之争,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想要家族财富按照财富掌舵者的意思传承,家族财富掌舵人应当早作打算,按照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安排此事,尤其要重视遗嘱的设立和股权继承权的限定,确保家人生活无忧,企业基业长青。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