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往往面临多重法律路径选择,而传统单一诉讼请求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纠纷的不确定性。预备性诉讼请求作为一种进阶式诉讼策略,通过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的顺位设计,既契合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双重司法目标,又为律师精准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重要工具。本文将从实务价值、法律定位、操作要点、案例分析四个维度,系统梳理预备性诉讼请求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
1、预备性诉讼请求的实务价值
预备性诉讼请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回应民事司法中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双重需求,通过 “一次性诉讼覆盖多重争议可能性”的设计,从根本上避免“程序空转”与重复诉讼,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从程序效率维度看,传统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若因主位请求被驳回而再行提起备位请求,不仅需额外投入时间、金钱成本,还可能因证据灭失、时效经过等因素导致权利“空转”。 预备性诉讼请求通过在同一诉讼中预设请求顺位,使法院可在审理主位请求的同时,对备位请求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同步审查,一旦主位请求不成立,即可直接进入备位请求的审理阶段,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
从权利保障维度看,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常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能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又担心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无法及时主张返还财产。若仅单独提出其中一项请求,一旦诉讼方向与法院裁判思路不符,将直接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预备性诉讼请求通过“主位 + 备位”的双重设计,为当事人构建“权利安全网”,确保其核心利益在不同裁判结果下能得到覆盖。
例如,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因卖方逾期交房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两项请求,主位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备位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被卖方另行抵押,继续履行存在法律障碍,遂直接支持备位请求。该案若未设计预备性请求,买方需在主位请求败诉后另行起诉,不仅增加诉讼周期,还可能因卖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执行困难。
2、法律定义与理论依据
(一)法律定义: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的顺位逻辑
预备性诉讼请求,又称“顺位之诉”,是指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关系的请求:主位请求(先位请求)为当事人优先主张的权利实现路径,备位请求(后位请求)为当主位请求因法律或事实障碍不能成立时,转而主张的替代方案。其核心特征在于 “顺位性”与“替代性”,只有当主位请求被法院驳回(包括实体驳回或程序驳回)时,备位请求才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若主位请求获得支持,备位请求则自动失效,无需再行裁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 “九民纪要”)第36 条、49条虽未直接使用“预备性请求”概念,但明确指出双务合同及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同时履行或返还请求的规定,该规定为预备性请求的合并审理提供了基础逻辑支撑,即允许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主张具有关联性的多重请求,法院可根据审理结果选择支持相应请求。
从学理分类看,预备性诉讼请求可分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与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当事人主体完全同一,仅请求内容存在顺位关系(如前文合同纠纷案例),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
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当事人主体存在差异,例如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主位请求),同时以“若主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则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为由起诉保证人(备位请求)。此类请求因涉及当事人范围扩张,需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规定,实践中受理门槛更高。
(二)理论依据:弹性解释与司法政策的双重支撑
预备性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源于对法律规定的弹性解释与司法政策的明确导向:
《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实践中,部分法院曾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驳回预备性请求,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具体性”不等于“单一性”,只要预备性请求的顺位关系明确、事实理由指向同一基础纠纷,即符合“具体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预备的诉的合并,又称为假设的诉的合并。顾名思义,实际上是原告为防止诉讼遭受败果,在起诉时一并提起两个诉请准备。在第一个诉请不被支持之后,请求支持第二个诉请。当然,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着第一个、第二个诉请不被支持,原告再行主张支持第三个诉请的情况。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作为出卖方,起诉买受方支付合同款,但是,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的考虑,在主张买受方支付合同款的同时,主张如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买受方应当返还货物。此类诉的提起,是因为原告往往对事实认定、举证情况、裁判结果充满疑惑,在提起第一项诉请的同时,又提出第二项诉请作为预备,假设第一项诉请不能被支持,则主张支持其第二项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经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
3、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作为律师,精准运用预备性诉讼请求需把握“场景适配—诉状撰写—法院沟通”三个核心环节,既要确保请求设计的合法性,又要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利益。
(一)适用场景:聚焦争议不确定性较高的纠纷类型
预备性诉讼请求并非适用于所有民事纠纷,其核心适用场景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权利实现路径存在显著不确定性”的案件,以下为两类典型场景:
场景一:合同效力争议案件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对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此时可设计“有效—履行”与“无效—返还”的预备性请求。例如:
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交付标的物、支付款项);
备位请求: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已收款项(或标的物),并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缔约过失责任)。
此类设计的关键在于,主位请求基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前提,备位请求基于“合同无效”的相反前提,二者虽法律后果不同,但均指向同一合同关系,符合关联性要求。
场景二:公司决议纠纷案件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决议的效力瑕疵包括“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三种情形,且三者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存在差异。当事人若无法精准判断瑕疵类型,可设计递进式预备性请求:
主位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如未召开会议、未表决);
备位请求一:若法院认定决议成立,请求撤销该决议(如召集程序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备位请求二:若法院认定决议不可撤销,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如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诉状撰写技巧:明确逻辑关系与证据分层
预备性请求的诉状撰写需突出“顺位性”,避免因表述模糊被法院认定为诉讼请求矛盾,具体技巧如下:
- 逻辑结构:以“若… 则…”明确预备关系
在“诉讼请求”部分,需清晰界定主位与备位请求的顺位,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例如,在租赁物返还纠纷中,正确表述应为: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物(主位请求);
(2)若法院查明租赁物已灭失或无法返还(即主位请求无法实现),则判令被告赔偿租赁物损失 XX 元(备位请求)。”
错误表述则为“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此类表述未明确顺位,易被法院认定为“诉讼请求不具体”或“选择性请求”,从而驳回其中一项。 - 证据编排:共享基础事实与针对性补充
预备性请求的证据需分为“共享证据”与“针对性证据”两层:
共享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此类证据同时支撑主位与备位请求,需置于证据清单前列;
针对性证据:仅支撑某一请求的证据,例如在合同效力争议中,支撑“合同有效”的证据(如双方履约记录)、支撑“合同无效”的证据(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文件),需分别标注“用于证明主位请求”“用于证明备位请求”,便于法院快速关联。
(三)法院沟通策略:主动化解受理与审理障碍
预备性请求的适用仍存在部分法院不一致的问题,律师需通过主动沟通降低程序风险: - 立案阶段:提交类案参考与情况说明
部分法院在立案时可能对预备性请求存在顾虑,律师可提前准备两项材料:
类案参考:检索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已受理的预备性请求案例,证明此类请求的受理合法性,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
情况说明:简要阐述设计预备性请求的理由(如争议不确定性、避免重复诉讼),明确主位与备位请求的顺位关系及法律依据,帮助立案法官理解请求逻辑。 - 庭审阶段:强调“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司法价值
庭审中,若法官提出“诉讼请求矛盾”的质疑,律师应重点论证:
预备性请求并非“矛盾请求”,而是“顺位请求”,主位与备位请求不会同时成立,不存在裁判冲突;支持预备性请求符合最高法“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案例分析与风险提示
(一)成功案例:预备性请求的实务效果验证
案例 1:股东会决议纠纷——备位请求实现“无缝衔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
案情:A 公司股东甲认为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向法院起诉,主位请求为“股东会决议无效”,备位请求为“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甲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甲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中,未局限于单一效力主张,而是通过预备性请求覆盖“无效”与“确认”两种可能性,使当事人在主位请求不成立时,仍能通过备位请求实现权利救济,避免了“二次诉讼”的成本。
案例 2: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跨法律关系的备位请求成立【(2022)沪01民终93号】
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A公司起诉时,主位请求为 “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判令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备位请求为“若法院认定双方无运输合同关系,则基于侵权责任,判令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查明,A公司与B公司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但B公司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灭失,构成侵权,遂支持备位请求。
该案突破了“同一法律关系”的传统认知,证明只要基础事实(货物灭失)同一,跨合同与侵权的预备性请求仍可获得支持,为复杂纠纷的请求设计提供了新思路。
(二)常见风险:需警惕的程序与实体风险
风险 1:管辖冲突
当备位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时,可能因管辖连接点不同引发管辖冲突。例如,主位请求为“合同履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备位请求为 “侵权赔偿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此时被告可能以“备位请求管辖不合法”为由提出异议,甚至导致法院要求分案处理。
应对策略:律师在设计请求时,需提前审查主位与备位请求的管辖法院是否一致;若存在冲突,可优先选择“共同管辖法院”,或在诉状中明确 “若备位请求导致管辖冲突,同意由主位请求管辖法院审理”,避免程序拖延。
风险 2:裁判遗漏
部分法院可能因对预备性请求理解不一致,仅审理主位请求而遗漏备位请求,导致当事人需通过二审救济。
应对策略:一审庭审中,律师需主动提醒法官“本案存在预备性请求,若主位请求不成立,需审理备位请求”,并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若一审法院未审理备位请求,需在上诉状中重点主张“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直接审理。
结语
预备性诉讼请求作为一种高效诉讼策略,其价值在于以程序效率保障实体正义,但并非没有边界。律师在运用时,需严格把握合规原则,避免因过度扩张备位请求范围导致诉权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