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经历着严峻考验,房地产企业频频出现危机甚至破产。据重庆破产法庭发布的破产审判白皮书显示,2020年与2021年申请破产的企业中,属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两个行业的企业分别位居第三位和第四位。
在发包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包人如何发挥具有特殊权利性质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或“优先权”)的作用,将是避免或是减少自身损失的重要手段。尤其当发包人破产以后,优先权如何行使,应当重点关注。
而其中,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将对承包人维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当前,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规则被确定为“应付工程款之日”,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起算规则是否有所不同呢?
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工程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别除权,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依然享有该优先权。结合现行法律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破产管理人在审查工程债权时,通常会从合同效力、施工主体、工程质量、工程类型等多方面去审核债权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
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款优先权的取得,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工程款优先权是一项法定优先权,其权利来源并非基于合同的约定,因此,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承包人须持和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向管理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若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此时施工人去申报工程款优先权的,管理人有权拒之门外。
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勘察费和设计费属于工程款的范围,与工程款一同结算、支付,因此勘察人、设计人不能再就有关费用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监理合同由于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此不适用优先权的有关规定。
需特别提出的是,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将原有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需要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规定进行了删除,打破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该限制条件。
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
行权未超过法定的行使期间。需要提出的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建工司法解释(一)已经将工程款优先权的最长的行使期限调整为18个月,2021年1月1日前的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如何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破产后,清偿顺序上,第一顺位的是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包括商品房消费者对已购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和已支付的购房款的债权,第二顺位便是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第三顺位的是担保债权,其次才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等,可见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是仅次于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的一项权利。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按以下规则处理:第一,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顺序在后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第二,在先顺序的债权清偿完毕,有剩余财产的,再进行下一顺序债权的清偿;第三,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予以清偿。
破产程序中,如何确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建工司法解释》(二)将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规则确定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但不同情形下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下文结合现有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
第一,工程合同有效且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起算优先权。
第二,工程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参照合同约定起算优先权。
第三,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不能作协议结算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一)第27条确定“应付款时间”。即工程实际交付的,无论是否验收,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以交付之日起算优先权;没有交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优先权;未交付也未提交结算文件的,以承包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算优先权。
第四,如发包人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工程未完工且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应付工程款之日”为向发包人起诉之日,也为优先权起算之日:
在2018年《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工程停工、发包人进入破产的情况,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会依据《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来确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时间,并以合同解除或视为解除的时间来起算优先权,承包人此时需要在合同解除6个月内向发包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则是遵循当时的规则进行的裁判(详见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案号:(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2018年《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则调整为以“应付工程款之日”这一基本原则来确定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因此,发包人破产时未完工的,合同解除或者视为解除的时间不再作为起算优先权的时间。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发包人破产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的时间作为拟制的起算优先权的时间。
发包人破产,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3大注意事项
作为承包人,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形下优先权的起算规则,及时委托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权利经过法定期间,以确保法律赋予的工程款优先权的优势提供持续的保障。一旦发包人破产,为了后续顺利维权,承包人还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提前准备:
第一,如果承包人持有生效的优先权的判决,但未申请执行,遭遇发包人破产的,应第一时间主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转交有关法律文书,以免遗漏。
第二,如果工程已经结算、工程款数额已确定,遭遇发包人破产时,建议第一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要求行使工程款优先权,虽然新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但是并非合理期限就是18个月,因此,在无特殊情况下,尽量在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更为稳妥。
第三,如果工程未经结算、被迫停工,遭遇发包人破产时,应该及时起诉发包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对施工的工程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工程烂尾”: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会“烂尾”吗?
作者:李杰来源:平行观法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经历着严峻考验,房地产企业频频出现危机甚至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