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之实务分析(上)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录 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核心议题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常见情形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四、法院对行政机关证明责任的审查要点 五、行政机关在证明信息不存在时应提供的具体证据

目录
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核心议题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常见情形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四、法院对行政机关证明责任的审查要点
五、行政机关在证明信息不存在时应提供的具体证据
六、行政机关在证明信息不存在时面临的实务问题
七、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八、结论:依法行政与信息公开的平衡
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核心议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答复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行政机关在证明信息不存在时,往往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标准模糊等原因陷入困境。
本文将从律师视角出发,深入探讨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实务建议,以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常见情形
(一)信息从未产生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未制作、获取或保存过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这种情况通常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相关法定职权密切相关。例如,某行政机关未开展某项特定业务,因此不存在与该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已丢失或损坏
行政机关曾保存过相关政府信息,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信息载体损坏或信息丢失,无法再提供该信息。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信息丢失或损坏的原因及过程。
(三)信息已超过保存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的规定,某些政府信息有特定的保存期限。当超过保存期限后,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对信息进行了销毁或删除,导致信息不存在。此时,行政机关需证明信息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或删除的合法性。
(四)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而本行政机关并不负责该信息的管理和提供。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明确指出信息的归属机关,并提供相关依据。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行初字193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需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合理搜索而未发现信息存在的事实。法院综合考虑检索载体的完整性、检索方法的适当性以及检索人员的工作态度,评价行政机关的搜索是否合理。
案例二:罗元昌诉彭水县海事处案
罗元昌申请公开船舶安全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材料。彭水县海事处答复信息不存在,但未提供检索记录等证据。
法院判决认为,行政机关仅以自述方式答复信息不存在,未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其答复应予以撤销。
(三)案例分析总结
上述案例表明,行政机关在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检索和查找义务。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检索方法的合理性、检索范围的全面性以及证据的完整性。行政机关仅以自述方式答复信息不存在,而未提供任何检索记录或查询日志等证据,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法院对行政机关证明责任的审查要点
检索方法的合理性
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采用了合理的检索方法,包括检索关键词的选择、检索系统的使用等。例如,检索关键词是否足够精准,是否覆盖了所有可能的表述方式。
检索范围的全面性
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的检索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保存该信息的部门和系统。例如,是否跨部门进行了检索,是否对所有相关数据库进行了查找。
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完整、可信,包括检索记录、查询日志、询问笔录等是否详细、准确。例如,检索记录是否详细记录了检索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当行政机关应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而未制作或保存时,其证明责任更为严格。行政机关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在一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基于项目存在、事件发生等事实推定相关政府信息必然存在。但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的存在应以客观存在为前提,而非推定存在。行政机关在面对此类情况时,需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来证明信息确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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