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经过能源行业4年多的实践与发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能源法》较征求意见稿,站在了更高层次的战略位置,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纳入该法,明确了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的最终落地与实现。
本文将重点从政府监管和能源企业责任义务两个方面,整理陈述《能源法》正式实施后对能源行业的影响。
「一」、明能源种类及开发规定
《能源法》第二条明确,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该法对不同的能源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开发利用规定,也可以理解对当下国家对不同种类能源的开发利用态度,详见下表:
序号 | 能源分类 | 能源种类 | 开发利用规定 |
1 | 化石能源 | 煤炭 | 第二十八条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
2 | 石油、天然气 |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 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 |
3 | 非化石能源 | 核能 | 第二十七条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
4 | 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 | 水能 |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 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
5 | 风能 |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 |
6 | 太阳能 | ||
7 | 生物质能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 | |
8 | 地热能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 |
9 | 海洋能 | ||
10 | / | 电力 | / |
11 | / | 热力 | / |
12 | / | 氢能 | 第三十三条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
13 | / | 等 | / |
「二」、明确政府管理责任与义务
(一)政府将实施自上而下的能源规划分级管理
能源规划将引领、指导和规范能源行业发展,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不同级别的能源规划将由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进行起草与编写。

(二)逐步建立完善能源市场体系
国家将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能源市场将继续采用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并行的原理。
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县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将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
(三)实施能源储备与应急管理制度
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能源企业将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一部分能源储备的社会责任,并编制能源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
(四)制定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及调整机制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通过价格调整机制控制防范市场风险。
(五)大力支持能源科技创新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能源科技创新将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六)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为切实保障广大能源用户的用能权益及保障国家能源应急管理,明确了对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和能源输送官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勤勉、稳定、公平履行能源供应服务和未服从应急管理时的处罚规定。
「三」、能源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一)积极承担消纳责任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并接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消纳责任实施情况的监测与考核。
(二)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能源用户应自觉践行低碳生活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提供稳定、透明的能源供应服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四)能源开发企业相关开发要求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五)保留并及时准确的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提供数据支持。
(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参与绿色能源消费交易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七)承担能源应急管理社会责任
一方面,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能源应急预案,出现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承担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能源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加强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提升上下游企业全链条服务能力
《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
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
(二)创新各类能源及新材料的开发利用技术
能源科技创新将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能源企业可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着手,开展对相关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
(三)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出海一直是近几年各行各业的重要出路之一,能源企业也不例外,《能源法》明确国家将积极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能源企业可在国家支持和保护这一政策背景下,积极主动寻找出海机会,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以增强企业实力。
结语
2020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主动向全世界展示我国绿色发展、保护环境与科学利用能源资源的决心。时至2024年末,我们即将迎来2025年。2030年作为“碳达峰”的考核元年,已经开始了倒计时,这场双碳大战将在《能源法》的护航下,驶向2060年的胜利高地。
